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文关联的
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实施农村城市化(即实现农村转化为城市、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平衡过渡;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我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不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不降低集体分配水平,不平调集体财产。
法律分析: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分析: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法律依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施农村城市化(即实现农村转化为城市、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 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平衡过渡;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我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不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不降低集体分配水平,不平调集体财产。
h3>四、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法律分析: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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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