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宅用地更改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城镇住宅用地更改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首先,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递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土地转让协议等。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过户的合法性和申
城镇住宅用地更改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首先,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递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土地转让协议等。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过户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的资格。
在审核通过后,需要缴纳相关的过户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工本费等。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会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随后,双方需要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明确过户的内容、标的、条件、价格等相关事宜。
最后,完成上述步骤后,双方应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过户登记,以确保过户的合法性和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
此外,如果是农村宅基地的变更过户,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如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必须是农业户口,以及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其他的宅基地使用等。同时,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总的来说,城镇住宅用地更改过户需要递交申请、审核材料、缴纳费用、签订协议以及进行过户登记等步骤。具体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律师以了解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过户需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城镇住宅用地可以过户,但去建设部门办建房时又会有很多钱要交,除非是直接由相关部门卖出可以直接建房的住宅地。城镇住宅用地是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个人住宅转让手续: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h3>四、土地过户怎么办理法律分析:土地过户需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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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城镇住宅用地更改过户需要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