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违规拆迁找律师,律师参与协助政府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方式,(一)引导政府重视行政“预防”工作作为政府行政征收工作,应当以防为主,律师把“预防”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通过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作出前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一)引导政府重视行政“预防”工作
作为政府行政征收工作,应当以防为主,律师把“预防”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通过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作出前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将政府决策及行为导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彻底改变以往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
(二)有针对性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实践中,由于《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仅仅依照《条例》往往无法解决实践中政府在征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比如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房屋出租、担保、被征收人死亡继承等,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上述复杂情况就需要律师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全面详尽地加以定性、规范,使政府在依法征收中有章可循。
(三)严格审核方案、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书
针对政府在各个阶段所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文字资料、需要发布的入户调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评估机构通知、选定评估机构公告、补偿决定法律文书、催告书、送达文书、强制执行申请等,律师均要严格进行审查,在保障上述书面材料和程序的合法性的同时,也就确保了整个征收工作合法性的核心。
(四)积极参与调解和谈判工作
在征收中,征收人或征收代办单位总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法规,做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但由于大多被征收人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并且基于不同心态(如被征收人“故土难离”情节、被征收人企图借征收“一拆暴富”等)对征收人持不信任态度,抑或持对立的态度,从而导致征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引起纠纷,群众上访,这是政府感到比较棘手的事情,而律师的介入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律师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准确和深刻,在征收过程中可以进行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征收谈判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征收纠纷、杜绝群众上访。
(五)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当好代理人
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行使复议、诉讼的权利,也是被征收人监督政府征收行为是否依法进行的一种方式。
律师参与行政复议或诉讼,向被征收人出示政府依法征收的证据材料,有助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政府行政的合法性,有助于政府征收的公益性主张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通过行政诉讼环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律师及时将司法机关对征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政府,促进政府自觉依法行政。
律师参与和协助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多角度、全方位等参与力度,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程序的混乱和随意性,从而提高政府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律师在参与政府具体行政工作中,在依法规范政府工作的同时,不可忘记百姓的切身利益,使得一切可以依法进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或许就会成为律师执业的良好状态。
法律分析: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肯定: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全改变原城市房屋拆迁格局
通读该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该稿完全颠覆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采取拆迁部门颁发拆迁许可,在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申请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再到裁决后强拆。而意见稿却将制度调整为将政府作为公益利益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转变成了政府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模式。这在一定程序上会将现行拆迁活动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封杀!减少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除危房改造外房屋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规定仍待需完善
该意见稿中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该条向被征收人听取意见的方式,未强行要求以听证会形式欠妥。在现实拆迁中,如果仅仅找几个被征收人听取意见的方式很难公正地反映被征收人的心声,且即使召开听证会各地对听证会程序规定差异较大,这样听证会的效果就会打拆扣。所以该条规定应对被征收人与公众、专家听取意见方式进行区分,并对听证会、论证会的实施细则授权有关部门予以补充。建议该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公开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同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重大争议没有界定!
该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该条中重大争议没有做出细化规定,建议在该条中加一款规定如下:“征求意见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存在重大争议:
(一)被征求人有半数以上不同意征收的;
(二)专家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征收的;
(三)专家中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公众完全不同意征收的;”
上一级政府裁决行为能否行政救济?
因该第十二条中对因重大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政府裁决后作出征收决定。对上一级政府的裁决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该意见稿仍未作出规定。建议在第十五条加上一款,第十五条修改为:“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因存在重大争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除可以就征收决定按本条第一款救济外,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保留目前房屋拆迁评估救济体系
此次修改稿只规定了补偿决定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由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自主、公平评估仍有局限性,有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而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亦规定评估不受地域限制,所以目前关于房屋拆迁评估采取的申请复核、另行委托评估、专家评估体系仍然有其合理性,建议保留。但该方面具体操作程序可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建议在该稿第二十条增加第四款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复核、另行委托评估等程序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没有列入法律责任追究规定
该稿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该稿第四十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对比以上两项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搬迁法律责任中没有将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纳入其中,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实际上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建议将该稿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如下:“(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
治标不治本:对非法搬迁及非法拆迁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仍不科学
目前,广大被征收人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征收过程中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拆迁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稿规定的责任方式除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外,仅靠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还不足以解决被征收人的顾虑。应尝试规定责令停止征收或责令停止搬迁。只有对征收项目规定责任处罚,才能真正杜绝非法搬迁、拆迁行为的发生。
建议修改,例如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具备两种情形、具备一种情形两次以上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及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律师介入政府征收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介入政府征收工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律师业务,也是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减少拆迁矛盾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政府征收,可以确保政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律师保障政府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程序环节
《条例》对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有清晰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每一程序都关系着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律师,在参与和协助政府开展征收工作中,需要以《条例》规定为准,认真严格地履行每一个征收环节的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征收工作中作出的所有文书,均符合《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全面细腻地对需要收集和整理的证据材料作出安排,从每一个程序环节的每一个细节着手,从而保障政府在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参与审核和规范的重要程序有:
(一)对政府征收立项行为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律师应严格审查政府征收立项:
1、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4、如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是否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入户调查程序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同时,为高效顺利推进征收工作,律师应就征收部门在前期收集与被征收人房屋相关的基本信息时,除《条例》规定需要调查的核心信息外,还应调查记录被征收人房屋是否存在所有权纷争、抵押担保情况等,并记录包括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的详细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等。在入户调查登记后,在不侵犯被征收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前提下,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对评估机构选定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规定,律师应准确及时的告知政府征收部门应当重点把握的法律要点。
1、选定评估机构遵循的原则。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真实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和保存各种现成资料和证据,以备后期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使用。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2、对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及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监督。
(1)入户评估。
入户评估期间,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进行核验。对房屋附属与装修的评估应当留存影像资料。所有权人拒绝在评估现场勘查表上签字的,除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之外,还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字见证。无法入户评估的,经电话告知、书面通知、公告后,仍然无法入户评估的,按规定由评估人员签字注明后仅对房屋主体进行评估。在无法入户评估环节,律师应提示征收部门,核心应全面详尽记录和保存通知送达的证据材料。
(2)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政府确定补偿的依据和基础,在依法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并确保有效送达。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且不能出现任何信息差错,否则会导致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或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四)对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
1、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之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征求意见所反馈的信息对征收补偿方案再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举行听证会。如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当专门进行调查,采取书面的形式将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统计,统计资料注意妥善保存。
2、征收决定。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环节需要形成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律师需要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五)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环节,首先要确保签订主体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其本人亲自签订协议。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无法亲自签订的情况,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方能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律师要审核签订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六)对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核
针对签约期届满而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由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把握《条例》所规定的补偿决定法定要件外,还需针对被征收人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法律文本。作出补偿决定后,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相关材料的审核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律师要严格审核被执行人的主体信息、住址、评估报告及送达材料、补偿决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1、违法征收要受到什么处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C、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D、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E、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F、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2)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A、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B、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C、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D、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E、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B、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C、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2、暴力拆迁的处罚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贪污、挪用等费用的处罚
(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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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书清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