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拆迁补偿规定,烈士房屋拆迁补偿,烈士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意味着,烈士的房屋在拆迁时,其房屋本身
烈士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意味着,烈士的房屋在拆迁时,其房屋本身的价值将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同样依据上述条例,被征收人还有权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的费用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烈士的房屋被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并且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那么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还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
除了上述的货币补偿方式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即,烈士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
综上所述,烈士房屋拆迁补偿涵盖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等方面。这些补偿措施旨在确保烈士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2、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3、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按照户口是否在本地进行补偿,有的地区依照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具体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下面以蕉岭县征地坟墓补偿标准为例:
关于征地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结合市内其他县(市、区)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变化动态,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蕉岭县蕉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征收坟墓补偿标准作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征收坟墓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坟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给予适度搬迁费补偿。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被认定为烈土的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并且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还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生前有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烈土,其家属还能获得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5%-35%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目前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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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诗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