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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征地审批,能否拆迁,未经行政裁决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6 14:40: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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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征地审批,能否拆迁,未经行政裁决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决,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在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其

未经征地审批,能否拆迁,未经行政裁决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未经征地审批,能否拆迁,未经行政裁决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未经行政裁决,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在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其不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

一、拆迁程序强制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行政强制拆线的申请、审查、听证组织、批准、证据保全和执行。强制拆迁的条件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超过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已经补偿的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提供房屋周转的;拆迁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有理由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依法申请才能进行强制拆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违规强拆以后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进行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强拆的情况是主体要是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并且首先要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被强拆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如果既不复议也不诉讼的,并且需要被强制拆迁的建筑是可以强制拆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制拆迁

市政府昨日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认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知》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1、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确保轨道交通世博等重大工程拆迁

今年本市重点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经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等拆迁,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拆迁。市、区县政府要共同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为动迁家庭筹集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源。

拆迁管理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对拆迁规模和拆除的房屋类型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严格拆迁许可审批,对新的建设项目,动迁房源达不到70%的,不批准拆迁许可。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区县,除重点项目外,停止新的拆迁许可审批,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2、确保拆迁公开透明

被拆迁困难户补助标准也要公开

去年本市全面实行拆迁五项制度,新开工的拆迁基地严格执行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制度,规范了拆迁行为,增强了拆迁的透明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拆迁工作的开展。

今年,要继续贯彻落实拆迁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操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原有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及负责人、上岗人员名单等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全市新开工的拆迁基地要统一增加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公示内容。

对拆迁存量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3、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公司严禁自然人参股

2001年以来,本市对房屋拆迁公司进行了两次清理和归并整合,推动了拆迁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要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加强房屋拆迁公司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归并、整合现有的拆迁公司,限期清理公司股权结构,严禁自然人、职工持股会参股,逐步理顺拆迁公司的隶属关系,加强行业管理。要加强对拆迁公司的资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全面推行拆迁基地经理负责制,明确基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拆迁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培训考核,加强日常管理。

4、加强拆迁工作监管

停水停电强迫搬迁要依法严查

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措施,抓紧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操作办法,特别要重视困难家庭的拆迁安置,试行住房安置与困难补助相分离的办法,针对经济困难的动迁家庭,开展优惠租金租赁安置试点。

组建市、区县两级拆迁基地巡查组,成员由房地、监察、司法、信访、联席办、拆管办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对基地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和拆迁五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严禁拆迁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禁拆房公司野蛮拆房,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格。对有违法拆迁房屋、拆除房屋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快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争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程序。对违反拆迁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化解拆迁信访矛盾

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绝不迁就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疑难拆迁信访件的督查和化解力度,做到基本情况清、上访事由清、核查结果清、处理依据清。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将拆迁矛盾化解在基层。

教育和引导群众支持、理解、配合依法拆迁工作,妥善调解拆迁双方矛盾。同时,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个别公开聚众闹事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处理。

一、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未经行政裁决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吗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裁决是强制拆迁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有拆迁行政裁决,才能进行强制拆迁。因此,在尚未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房子不能被强制拆迁。

一、拆迁中遇到纠纷怎么解决

1、可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到底哪些情况下不能强拆

以下情况下,不能强拆:

1、未经过行政裁决裁定允许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有哪些

执行程序: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四、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一般属于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而责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包括的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收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责令限制拆除不在其范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五、强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一、强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而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吗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2、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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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未经征地审批,能否拆迁,未征收土地可以盖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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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琴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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