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女工捡走遗弃兰花被控盗窃,法院这样判》,山东烟台一女子打扫酒店客房,发现垃圾桶边有3株草,觉得是客人不要的,就捡回家种养,意外的是,这是价值30000元的兰花,客人以女子偷窃,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让她坐牢3年,女子立马急哭了,法院却这样
张翠华结束了一天在酒店的清洁工作,带着三株看似枯萎的植物回到了自己的家,小心翼翼地种在了阳台的花盆里。
她的阳台,就像一个小型植物园,各种各样的花草竞相绽放,展现着勃勃生机。
说起这三株植物,其实有着一段小插曲。那天,张翠华在打扫305客房时,意外在垃圾桶旁发现了它们。对于热爱植物的她来说,看到这些奄奄一息的生命,心中不禁涌起一股同情。
张翠华,一个普通的酒店保洁员,为了在大城市立足,经亲戚介绍,她选择了这份工作。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工作也辛苦,但她从不抱怨,总是任劳任怨地完成每一项任务。在她看来,能找到一份工作,让她在这个社会有了立足之地,已经是一种莫大的幸运。
她的日常工作就是打扫客房、整理物品、晾晒布草等琐碎的事务。那天,当她走进305客房时,一眼就看到了那三株被丢弃在垃圾桶旁的植物。她心想,这些植物虽然看似枯萎,但只要有水,就有可能焕发生机。于是,她决定将它们带回家,悉心照料。
然而,张翠华的一念之差,却给她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几天后,她刚上班就被经理叫到办公室。令她惊讶的是,办公室里还有两个穿着警服的工作人员。
警察直接告诉她,305客房的客人报警称她偷走了他的兰花,涉嫌盗窃罪,需要她配合调查。张翠华顿时慌了神,她没想到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却会卷入这样的麻烦。
更让她震惊的是,那三株植物竟然不是普通的草,而是价值三万元的兰花。她急切地解释,自己当时真的以为它们只是无价值的草,根本没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张翠华表示她当时并没有意识到那些植物的价值,而且她认为它们是被遗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张翠华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她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如果张翠华真的有意偷窃兰花,那么她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305客房的客人认为,即使张翠华不知道那些是兰花,她也应该将植物交给前台,而不是私自拿回家。这种行为在他看来仍然属于盗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翠华在没有意识到物品价值且认为物品是被遗弃的情况下拿走物品,这不构成故意占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法院判决张翠华无罪释放。
这起事件虽然给张翠华带来了一些困扰,但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治,文中为化名) #女子打扫酒店捡到兰花被告上法庭# #酒店住宿#
一、基本案情介绍:
某市菜农王某某在该市南门农贸市场卖完菜后,担着空挑担回家。王某某在路过南门农贸市场旁边的南水大桥时,看到了精神病女孩余某正对着他笑,王某某想到现在天气寒冷,余某穿着太少,且年青相貌也好,何不把她带回家做老婆,于是把余某领回了家。从此,王某某和余某生活在一起,并在王某某的关爱与照顾下,余某也对王某某产生了感情,对王某某言听计从,在发生性关系时也积极配合。二年后,余某的父母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余某,余某的父母表示,如果王某某愿意照顾余某,在余某治疗好后,可以让二人结婚。不久,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引发的争议:
本案在自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王某某虽然把余某带回家做妻子,但双方在长期生活产生了感情,具有一定的夫妻属性内容,在发生性关系时余某积极配合,王某某主观上对余某没有恶意。如果余某在治疗好后,愿意和王某某结婚,那么王某某的收留行为就不属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行为人只要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妇女是愿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三、法理评析:
首先,对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者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行为人,不管其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的,都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对余某是精神病人应该是明知的,正因为余某有精神病,在王某某收留余某时,才会跟着王某某回家,而王某某正是利用了余某患有精神病的关系,才使其把余某带回家作妻子,犯罪行为才得逞。余某在完全无意识的情况下,完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个时候王某某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当然不是余某自己的意思真实表示了。王某某在收留余某时就是以占有余某为前提,其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均是非法的,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某收留余某只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如果在余某的病治好后还愿意接受王某某,与其结婚,也只是余某的个人公民权利,不能掩盖了王某某的犯罪本质,不能因为受害人愿意接受犯罪人就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余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表现出配合,就认定余某是愿意的,正是余某有精神病才会有如此表现,因为她根本不能辨别王某某的行为是对她的一种侵害。王某某对余某照顾,没有虐待她,只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任何人在看见他人有难时,均可以给予救助,但其救助的本意应该是不图回报和没有目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律上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默许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良好的秩序,同时,也谈不上对精神残疾人群的保护。
法律分析:涉嫌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缓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酒店女工捡走遗弃兰花被控盗窃,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