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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西安拆迁2026,西安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7-31 16:07: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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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西安拆迁2026,西安:住建局为达拆迁目的,违反程序,越权执行应依法追责,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张某一和张某二兄妹俩的委托,代理其所属房屋强制征收一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详情如下:二原告张某一和张某二诉称,其通

行政赔偿西安拆迁2026,西安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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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赔偿西安拆迁2026,西安:住建局为达拆迁目的,违反程序,越权执行应依法追责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张某一和张某二兄妹俩的委托,代理其所属房屋强制征收一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详情如下:

    二原告张某一和张某二诉称,其通过家庭财产分割,合法取得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村XX号XX层XX房XX幢。因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征收决定》确定西安市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征收实施单位之一(以下简称区城改办)。二原告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区城改办和区征收办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协商征收补偿问题。另,通过中共西安市碑林区委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意见》)可知,区城改办为南关新村所在责任片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参与、实施房屋调查、评估、签订协议、腾迁及拆除工作。因补偿标准远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二原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7日,二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不履行《拆除决定书》为由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该强拆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先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都应送达当事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上述基本程序,程序违法。且被告碑林区住建局在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涉案房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相关拆迁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以排危之名拆除原告房屋,实则是为达到拆迁的目的,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综上,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又因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

    律师提醒,对于房屋的拆除,我国法律对谁能拆、怎样拆、如何补偿等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不能知法犯法且乱作为,要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让人民感受到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西安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

    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三、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是什么行政行为

    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是什么行政行为1、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制拆迁的程序怎么走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四、合法房屋被强拆,臧云律师在西安的胜诉案例

    合法房屋被强拆,臧云律师在西安的胜诉案例

    五、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是什么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拆除违法建筑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一、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四、下达执法文书。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五、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七、实施拆除。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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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尤雯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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