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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龙马潭拆迁赔偿方案2026,2022泸州钓鱼新规: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7-29 1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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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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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龙马潭拆迁赔偿方案2026,2021年泸州市龙马潭区垂钓管理办法,法律分析:一、禁钓区域及时间我区辖区内长江干流、沱江干流和龙溪河干流全段全年禁止垂钓。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我区濑溪河、仁和溪、龙涧溪、玉带河、云龙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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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泸州龙马潭拆迁赔偿方案2026,2021年泸州市龙马潭区垂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禁钓区域及时间

    我区辖区内长江干流、沱江干流和龙溪河干流全段全年禁止垂钓。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我区濑溪河、仁和溪、龙涧溪、玉带河、云龙沟、倒角河、三叉河、鳌河沟及其他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二、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落实禁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龙马潭区垂钓管理的通告》和《龙马潭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2022泸州钓鱼新规

    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以及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一、文件制定背景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了“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当前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这些垂钓方式获取的钓获物甚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_2022_1号)要求,制定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_2020_17号)9.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_2022_1号)三、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还应遵守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四、主要特点:(一)划定垂钓区域。常年禁止垂钓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二是明确垂钓时间。避让水生生物繁殖、洄游等生活关键阶段,避免垂钓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办法明确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禁止在全市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垂钓。三是规范钓具钓法。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根据上级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四是规范钓饵类型。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_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五是规范钓获物处置。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六是规范钓获物留取的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五、常见入侵种类: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尼罗罗非鱼、红腹锯鲑脂鲤、豹纹脂身鲇(清道夫)、食蚊鱼、福寿螺、红耳彩龟(巴西龟)、牛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2021昆明滇池禁止钓鱼新规

    法律分析:一、 禁捕范围

    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二、 禁捕时间

    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有效地保护滇池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滇池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年从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止,对整个滇池水面(包括草海)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渔期间,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渔具,在滇池水域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沟口擅自捕捞鱼、虾、蟹、螺、蚌、蛙等水产品。确需科研捕捞或移植种苗的,必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批准。

    二、晋宁县的太史湾、鸽子湾、北山湾,呈贡县的乌龙湾,西山区的芦柴湾、西华湾、灰湾等水域,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的主要场所,实行长年封禁,重点保护。不论在封湖禁渔或开湖捕捞期间,均不准进行捕捞,放牧鸭子和捞取水草。

    三、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要,封湖禁渔期间,允许在草海和离滇池河尾沟口一公里以外的河沟钓鱼,但必须遵章,服从管理,不准干扰封湖禁渔工作。

    四、封湖禁渔期间,不准买卖、加工滇池的鲜、干水产品。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滇池的水产品,必须凭市、县(区)渔政或水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方准经营。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对在封湖禁渔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管理,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泸州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法律主观:禁渔期间不能钓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人,将没收渔获物与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2022湖南省垂钓规定

    【法律分析】2020年7月起,长沙将“一江六河”(指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龙王港、沙河)等重点水域,列为常年禁渔水域。禁渔水域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同时开展为期3年的集中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2021年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市民进行休闲垂钓时,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严重违反的或将追究刑事责任,该决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分布区域、种群数量、结构及栖息地生态状况等开展调查监测,并及时将调查监测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十年组织一次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第九条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

    六、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该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垂钓包括娱钓、游钓等捕捞行为,不包含经营性垂钓。2.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从事垂钓休闲活动的个人3.青神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法律依据:《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十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工具进行垂钓;(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四)严禁使用除蚯蚓而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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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顾研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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