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拆迁离职赔偿2026,公司不能证明每日上班小时数,离职要付延时加班费,该怎么算,一、生活案例2017年7月,甲银行(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作制度。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一、生活案例
2017年7月,甲银行(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作制度。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按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待遇。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根据甲银行制作并盖有公章且有王某签名确认的员工工资收入申报表、终绩效工资统计表载明:2017年,王某月平均工资为(税前)6868.53元,绩效工资18495元;2018年,王某月平均工资(税前)7675.04元,绩效工资37101元。2018年12月18日开始与甲银行协商补发工资差额。2019年8月1日王某与甲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甲银行拖欠自己延时加班费未支付,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甲银行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延时加班费合计58606.4元。
甲银行不服仲裁,认为根据考勤汇总表显示,王某每月的实际出勤天数从未超过其应当出勤的天数。王某也未就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每天加班两个小时且加班系由单位安排的情形。
王某认为,甲银行提供的月考勤记录仅记录“天”数,未反映出“工时”,与其主张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相违背。根据《甲银行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的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等规定,证实王某工时记录由甲银行保管,王某每天均是延“时”加班。甲银行提交王某的考勤情况,不能证实甲银行认为王某没有加班的事实,反而证实甲银行对王某的工作考勤情况进行管理和记录,却拒不提供王某延时加班、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考勤情况,克扣王某的工资及加班费的事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甲银行提交的《员工考勤汇总表》,仅显示王某每月上班天数以及休年休假天数。由此可见,甲银行对王某的工作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及记录。甲银行主张王某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银行应提交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予以证明,且甲银行提交的证据仅证明王某的每日上班天数,对于王某在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每日上班的小时数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甲银行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每日上班的小时数,甲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甲银行关于王某不存在延时工作的主张,不予采信。甲银行应向王某支付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
法院判决甲银行向王某支付延时加班费合计58606.4元。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补休的,可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他情况下都要支付加班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国庆放假工资怎么算
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主观:1、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过后算加班的,法定假日上班没有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2、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的,至少需支付一点五倍工资的加班费;在休息日延长且没有补休的,至少需支付两倍工资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延长的,至少需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加班费的计算情形有哪些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法律主观: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普通加班费标准,而是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发放工资和加班费。
法律客观: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时上下班,也没有办法按照上下班时间计算出勤,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统计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工作即发加班费的,无需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见法定节假日中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凡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现在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要求很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本锁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从上述要求来看,公司内部全员实性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的公司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实性不定时工作制的话,那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必须如实补发加班费。1994年至今,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所以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其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为了遏制经济领域内大量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增加了对不定时工作制工资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法律主观: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 法定节假日 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 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 法规 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 加班工资 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 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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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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