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桥东区拆迁赔偿2026,张家口桥东区占地规划,法律主观: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法律分析:1.桥西区苏家桥村征地四至:东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南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西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北至: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辅路的土地。
2.桥西区稍道沟村
3.桥西区清河村
法律依据:《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
1.桥西区苏家桥村征地四至:东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南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西至:苏家桥村集体土地;北至:张家口市北绕城高速公路辅路的土地。
2.桥西区稍道沟村
3.桥西区清河村
法律依据: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张家口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遗产保护利用协调发展,激发街区活力,规划在满足相关保护规范要求前提下,对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本次规划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环境因素,优化用地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园绿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遗产保护利用协调发展,激发街区活力,规划在满足相关保护规范要求前提下,对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本次规划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环境因素,优化用地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园绿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遗产保护利用协调发展,激发街区活力,规划在满足相关保护规范要求前提下,对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本次规划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环境因素,优化用地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园绿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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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6张家口桥东区拆迁赔偿政策,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玲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