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拆迁要赔偿2025,行政赔偿诉讼中,过渡费到底该不该赔偿,行政赔偿诉讼中,过渡费到底该不该赔偿?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其认定:临时安置费是征收人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发放的临时住房补助,而
行政赔偿诉讼中,过渡费到底该不该赔偿?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其认定:临时安置费是征收人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发放的临时住房补助,而本案系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虽区政府有过错在先,但该案当事人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其主张临时安置费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此,被征收人就有这样疑问了,怎么记得有些行政赔偿案件是支持租房费用的,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871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过渡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收人于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本案中,虽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因区政府在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将涉案房屋强行拆除,该行为必然导致再审申请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该项费用损失系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区政府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关于过渡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有选择安置房才有临时安置补偿,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安置房都是期房都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征收方应当给予一定补偿。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都是针对房屋价值予以赔偿,并不涉及安置房,但不给临时安置补偿真的合理吗?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因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导致其无处居住,因此才产生了租房费用,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被强制拆除,即不会产生这笔费用,不予赔偿并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予以赔偿才属合理裁决。
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可以一并提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需要交纳受理费用,但如果在申请执行的,就需要交纳申请费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2、经依法确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6、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了具备原告的请求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外,应具备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和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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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岚研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