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嫂子怎么赔偿2025,拆迁寡妇嫂子有补偿吗,拆迁寡妇嫂子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拆迁补偿的资格和数额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户籍情况以及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等因素。一、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寡妇嫂子的名
拆迁寡妇嫂子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拆迁补偿的资格和数额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户籍情况以及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等因素。
一、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寡妇嫂子的名下,且其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她是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的。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二、另一方面,如果寡妇嫂子在丈夫去世后未迁出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征收或拆迁,她同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综上所述,拆迁寡妇嫂子是否有补偿,需根据她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户籍状况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因素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赔偿款儿媳妇是否有要看具体情况。农村房屋拆迁通常跟户口挂钩,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儿媳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第二种,儿媳嫁进门,户口没有迁入婆家,则儿媳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儿媳妇户口在拆迁地,那么就会有。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农村拆迁获得补偿,不是赔偿。儿媳妇的分配如下:
1、如果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儿媳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2、儿媳户口未迁入婆家,但长期在婆家居住,儿媳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如果没有迁入户口,那么是不能得到补偿款。
一、空挂户口动迁补偿
实践中,对于空挂户如何进行补偿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拆迁中,不同的项目对于空挂户的补偿政策也不一致,户口并非获得拆迁补偿的绝对因素,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项目都按照户口进行补偿,一般拆迁安置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房的承租人和共居人等实际居住人,而不是只要户口就在就可以得到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有对人口的安置,这种情况下,如果拆迁协议中作为被安置人,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简单的说就是有户口不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一定能获得补偿,而没有户口却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也可以获得补偿。所以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要了解一下拆迁项目的情况,拆迁补偿的构成,以及该拆迁项目中其他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时,对于空挂户是否进行了补偿,然后再依法争取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
二、儿媳妇能把遗产继承给儿子吗
儿媳妇不一定可以从儿子继承所得的遗产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如果遗产是被继承人明确指定由儿子继承的财产,那么该遗产就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儿媳妇没有份。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说明只由儿子继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妇也有相应份额,所以需要分情况。
三、婆家动迁的时候儿媳有份吗
若房屋是婆家的私房,动迁安置房儿媳无权获得,但如果动迁中考虑到儿媳人口因素的,儿媳可以获得一定补偿;若房屋是公房,且儿媳在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户口也在房屋内,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可以主张动迁安置中的相应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赔偿款儿媳妇是否有要看具体情况。农村房屋拆迁通常跟户口挂钩,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儿媳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第二种,儿媳嫁进门,户口没有迁入婆家,则儿媳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拆迁赔偿款儿媳妇是否有要看具体情况。农村房屋拆迁通常跟户口挂钩,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儿媳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第二种,儿媳嫁进门,户口没有迁入婆家,则儿媳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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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翔振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