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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建拆迁赔偿2025,江苏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7-23 10:50: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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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建拆迁赔偿2025,南京市违建拆除规定,法律主观:南京 市 拆迁 安置房 首先查看 安置房房产证 上面的的房屋类型、土地性质以及所有权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如果一定要购买,可以签订 购房协议 ,请公证处做公证(这个要分城市,某些城市的公

南京违建拆迁赔偿2025,江苏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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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南京违建拆迁赔偿2025,南京市违建拆除规定

    法律主观:

    南京 市 拆迁 安置房 首先查看 安置房房产证 上面的的房屋类型、土地性质以及所有权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如果一定要购买,可以签订 购房协议 ,请公证处做公证(这个要分城市,某些城市的公证处不对两限房和 经济适用房 做公证,这个要咨询当地的公证处)。 个人建议: 购买安置房政策风险相当巨大,如果属于年限房或经济适用房,你是无法正常过户转移的。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熟悉、了解想相关 法规 政策,对 购房 的知识、程序有个初步的掌握。其次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和土地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情况再决定;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最后,在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亲自签名,不能轻信某一个房产共有人,不能由某一个房产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代签姓名,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律风险。

    二、江苏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

    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三、南京违建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南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的南京一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14.84万一亩地,基准人均0.7一亩。

    南京二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11.11万一亩地,基准人均1.0一亩。

    南京二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8.21万一亩地,基准人均1.5一亩。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搬迁期限;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三、遇到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怎么办?

    四、违建房拆除最新规定

    违建房拆除的规定如下:1、违建房的现场调查以及检验;2、如果要是确认为违法建房,需在第一时间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3、违建房是否需要拆除由区规建局来决定。违建房如何处理违建房的处理方法如下: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有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2、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3、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关于拆除违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也是立案,调查,决定,最终下达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城市生活当中的违章建筑归当地的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在接到群众关于违章建筑的举报之后,也要经过立案调查等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强制拆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拆除违建的最新规定

    拆除违建的最新规定:1、政府执法机关做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4、经催告,当事人不拆除、不复议也不诉讼的,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综上所述,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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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梁婷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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