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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骗取拆迁补偿款2025,棚户区改造款迟迟不给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24 16:48: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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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骗取拆迁补偿款2025,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怎么处理,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行政处罚如果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相关

棚户区改造骗取拆迁补偿款2025,棚户区改造款迟迟不给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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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棚户区改造骗取拆迁补偿款2025,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怎么处理

    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行政处罚

    如果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二、刑事处罚

    如果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贪污罪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三、民事赔偿

    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可能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骗取的资金及其利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涉及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建议相关责任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因此,任何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棚户区改造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进行征收拆迁时,是先补偿后搬迁的,如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补偿款迟迟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收,并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逐步扩大,被棚改户应怎样从中获利?

    面对棚改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的趋势和征拆纠纷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被棚改的老百姓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应得的合法补偿利益呢?

    “棚改”已是2018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新进热点词汇。

    所谓“棚改”,就是指棚户区的拆迁改造。

    棚户区拆迁改造意思是对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住房条件进行改善,提升棚户区群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经过棚户区拆迁,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

    根据这样的拆迁本意,自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棚改”政策以来,棚改拆迁就作为改善住房困难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利民政策手段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中。

    随后: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将建制镇也纳入了住房保障工作范围,棚改的范围明确扩大。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也统一纳入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

    同年,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5年,国家首次提出了棚改“三年计划”,制定了2015-2017年三年时间新开工1800万套的棚改工作目标;国务院同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城市危房改造也纳入了棚改范围。

    2017年5月,国务院延续此前的第一个棚改三年计划,再次提出了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并于17年底提出了2018年棚改开工580万套的工作目标,致力于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从陆续颁布的国家政策可以看出棚改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将被棚改的人也将越来越多。

    单从棚改计划初衷来说,这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落实到实际的操作中却弊病百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过去代理的棚改案件中,经常有征收方借棚改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有的肆意扩大棚改的范围,把本来还是新建的住房,甚至有的是别墅区都划进了棚改的范围;还有更多的是棚改后的补偿费用偏低、征收程序不合法等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被棚改老百姓的切实利益。

    而面对棚改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的趋势和征拆纠纷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被棚改的老百姓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应得的合法补偿利益呢?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给大家三个建议:

    一、常用信息公开申请方法

    申请信息公开,重点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而知情权对于被征收的棚改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被征收人只有在全面知晓了整个棚改的相关情况后,才能知道自己该得多少利益,哪些利益不能被侵犯等等情况。

    另外,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能帮助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掌握协商谈判的主动权,这一点能切实帮助到被征收人获得高额补偿利益。

    二、学会有水平的协商谈判

    棚改,也是会涉及到行政单位的征收拆迁。

    这样的项目工程不仅要谈法律,还要谈政策。

    一说到政策,就有巨大的灵活谈判空间。

    因此,如何与征收方进行谈判协商,直接决定了补偿利益的高低。

    而在谈判中重要的是要占据谈判的主动权,才能有胜算的几率。

    那要占据行政单位的主动地位,就要找出行政征收方的违法点。

    所以,在棚改过程中的谈判协商,法律知识体系以及实践经验的累积是谈判者必须要具备的素养。

    对于第一次遇到被征收的棚改户来说,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技能。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三、行政复议、诉讼是决定补偿利益的关键

    法治社会,争议纠纷的解决最为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法就是法律诉讼救济。

    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有绝对优势的行政单位和处于绝对弱势的被这收人之间的纠纷争议解决,更需要法律来为被征收人做公平的裁量。

    四、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

    法律主观:棚户区改造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是1: 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这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 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农村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偿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置换补偿可采取不同方式,如按比例置换、折算成价格或提供其他搬迁奖励。面积认定应遵循当地政策。这些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为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2、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3、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农村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

    农村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是对该政策落地后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通过该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该政策对农村棚户区改造的影响和推动力。在实施过程中,该政策是否能够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是否能够促进农村棚户区的改善和提升,以及是否能够解决居民的合理利益诉求等问题。评估结果将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以进一步优化农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评估结果也将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该政策实施效果的依据,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推动农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应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农村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对于了解政策的影响和推动力至关重要。评估结果将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同时也促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推动农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村危房改造是我国为改善民生、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德政工程,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的民生工程和检验干部队伍工作作风的勤政廉政工程。棚户区改造房怎么办理房产证?棚户区改造房是可以有房产证。但是仍涉及很多的问题:1、短期内不能办理。原因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棚户区,处在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没有销售业绩啊,没有销售出一套房,但棚户区改造老百姓是要缴纳契税的啊,怎么定这个标准呢?比如定按照10000元没平米缴纳契税,老百姓缴纳了,但房地产也得跟着缴纳很多的税款啊!房地产既没得益,还得赔上税款,傻瓜才会掏这个钱呢!所以税款没那么容易定下来。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怎么收这部分房子的税呢?肯定要定高税价,因为这部分也属于时代产物,是暴利啊!所以政府也很难定这部分的税赋。如今,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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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孔然盈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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