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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厂房拆除赔偿案例2025,违建遭到强拆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7-01 17:30: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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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厂房拆除赔偿案例2025,「广西胜诉案例」违建房屋就该遭强拆孙成鑫律师:强拆程序违法,近年来,“强拆”事件频发,触动着无数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弦。然而,每一栋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居住安全的体现。如何避免“强拆”乱象,保障被征收

违建厂房拆除赔偿案例2025,违建遭到强拆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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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建厂房拆除赔偿案例2025,「广西胜诉案例」违建房屋就该遭强拆孙成鑫律师:强拆程序违法

    近年来,“强拆”事件频发,触动着无数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弦。然而,每一栋房屋的背后,都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居住安全的体现。如何避免“强拆”乱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最近代理了一起违法强拆案,帮助委托人李大为取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事实

    李大为在广西南宁租有一处场地,随后建设了12间厂房。2022年4月14日,当地铁路公司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政府作出协调函,认为李大为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铁路用地,请求区政府查处李大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

    2022年4月19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认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半个月后,区综合执法局对李大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大为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见李大为没有任何动静,2022年9月2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告知李大为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9月7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了李大为的房屋,给李大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李大为无奈之下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孙成鑫律师咨询,听到孙律师较为详细的方案,李大为当即决定委托。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中,区综合执法局辩称其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区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证实案涉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原告李大为在其所承租的房屋上非法加高建设,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而且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面对区综合执法局的振振有词,孙律师针锋相对:

    一、本案原告适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头决第三人向李大为赔偿涉案房屋建造及装修的损失费用,但涉案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李大为系实际使用人。从被告提供的强制拆除时的视频来看,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涉案房屋内仍存在室内物品。因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有可能对李大为包括室内物品在内的其他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故李大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二、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基础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但该行政决定已经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撤销,故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在原告仍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就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李大为房屋的行为违法。(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违建遭到强拆如何维权

    违建遭到强拆,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第一是可以向作出拆迁决定机关的上一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规自建房被强拆

    法律主观:农村违建房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会被强拆。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强拆违建致合法房屋损失怎么办

    强拆违建合法财产遭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确属违建,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却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到注意义务并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致使当事人的合法动产造成损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一、强拆违建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征地强拆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公民的违建被强拆如何诉讼

    公民的违建被强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方式来进行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违建房子被强拆完了的话,当事人可以到原判上一级法院进行提出上诉。上诉有以下几点规定: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强制性拆除上诉的条件有什么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六、违建强拆房屋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规定,如果违法建筑通过补正手续成为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根据现有技术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或者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该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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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于博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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