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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补偿款不分给怎么办2025,农村集体补偿款不给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24 17:24: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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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补偿款不分给怎么办2025,村里不分你集体补偿款怎么办,若村集体不分配集体补偿款给您,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与村委会协商和提出异议:首先,您可以尝试与村委会沟通,表达您对于未能分配到集体补偿款的关注和异议。提出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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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村里拆迁补偿款不分给怎么办2025,村里不分你集体补偿款怎么办

    若村集体不分配集体补偿款给您,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与村委会协商和提出异议:

    首先,您可以尝试与村委会沟通,表达您对于未能分配到集体补偿款的关注和异议。

    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您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以及为何认为分配不公。

    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如果与村委会协商无果,您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如乡镇政府或县区政府进行反映。

    提交书面申请,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附上相关证据和村民签字等,要求政府对村委会的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寻求司法救济:

    若政府部门未能解决问题,您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来维护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款的分配。

    在处理此问题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您的要求合法合理,即您确实是村集体的一员,且根据法律或村规民约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土地权属证明、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其他村民的证言等,以证明您的诉求合理。

    在采取行动前,尽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

    最后,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农村集体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集体征地补偿款不给双方可以就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并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怎么维权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平怎么维权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

    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种类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

    1、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

    (1)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2)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3)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5)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

    (1)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2)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3、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四、村集体的钱村民没分到怎么办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形成书面举报材料,附带相关的证据或线索,提供给当地政府的纪检部门,或直接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当地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土地赔偿款不分给村民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村里补偿款不给找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宅基地纠纷可以找人民政府。个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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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周嘉宇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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