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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20 10:28:3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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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西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新规,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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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西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新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广西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广西农村自建房规定面积

    法律分析:广西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五、广西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多少

    法律分析:广西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分为两种,第1种就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第二种是山区,其中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的面积是不可以超过100平米的,山区的面积是不可以超过150平米的,这里的面积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广西农村的居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再申请宅基地的时候,申请的面积必须要符合当地的规范标准,要是拿到宅基地之后想要建造房子,那么还需要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建房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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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时晨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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