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有什么补偿2025,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有哪些,房屋被征收时,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通常会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因征收房
房屋被征收时,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通常会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当房屋被征收后,居民需要搬迁并可能需要临时安置,因此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能包括搬迁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被征收导致居民或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生产,那么会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那么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总的来说,房屋被征收时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分析:房屋因公共需要被政府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可以获得临时安置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商铺的,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如下: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2、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3、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法律依据:《国家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房屋的程序有哪些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3、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4、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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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晨辰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