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房屋拆迁补偿2025,今日法律问答·经济开发区性质: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是否合法,2024年8月28日,来自福建省的一则短视频引发了公众关注,“强制”打款后,长春镇政府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尽管事件发生于2023年6月,但仍有讨论的必要
2024年8月28日,来自福建省的一则短视频引发了公众关注,“强制”打款后,长春镇政府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尽管事件发生于2023年6月,但仍有讨论的必要,如,经济开发区性质。今日法律问答设问:“强制打款拆迁是否合法?”回答本问,还需从渔洋片区规划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经济开发区性质
一、“渔洋片区规划”概说
2020年,霞浦县规划经济开发区渔洋片区,该区位于长春镇行政管辖区。2022年7月,渔洋片区启动原路扩建工程,将两车道改建为五车道;李先生家的房屋位于渔洋里村城外1号,被纳入公路扩建征地拆迁范围。
综合各方信息,李先生和长春镇政府的争议焦点为:长春镇政府按一般建筑物,如,村民住宅征收;李先生一家则要求按营业用户补偿,如,五年租金达35万元。尽管长春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后多次上门与李先生母亲沟通,但因补偿差距较大协商未果。
2023年6月2日,以“新能源产业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款”为由,长春镇政府向李先生银行账户转款297411.48元;6月6日,长春镇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房屋。
目前,五车道公路已建成通车;李先生可能正当途径不能解决纠纷转而通过自媒体寻求帮助。有人可能要问,李先生为何不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回答本问,还需分析渔洋片区的性质。
二、长春镇渔洋片区的性质
2019年前,由地方政府设立经济开发区需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如,《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第四十三条前半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开发区则不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如,第四十三条后半句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有人可能要问,地方政府为何不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农村合作型的经济开发区呢?
一方面,合作型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土地使用权投资,资本不会接受。例如,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国家出台政策规定成片开发须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各类开发区不能将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资本“撤资”,不少经济开发区过上了“紧日子”。
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上认为政府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少地方政府超编人员的待遇无法解决。从财政角度考虑,地方政府急切需要设立经济开发区。
例如,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该表述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得设立政府部门;超编现象,不少乡镇政府也设立了经济开发区。
根据2020年11月5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的四之规定,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尽管“标准”的有效期三年,但开发区不能评论为公共利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已不再坚持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此,各类开发区不能再征收土地招商引资。
渔洋片区的性质可以通过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的行为判断,即,强拆主体也是开发区的设立人。有人可能要问,长春镇政府能否强拆呢?经法定程序,合作开发区能够强拆。
三、合作开发区的实践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在试点地区合作开发区已有实践,即,农村村民合村并居的搬迁活动,如,一线城市的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等。但是,国家与社会需要充分关注,搬迁集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仍非合作开发,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多数人认为集体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搬迁不能适用土地征收。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搬迁“征收”,但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另一方面,基层超编,仍需要通过经济开发区等模式经营集体建设用地为他们提供工资、福利,甚至退休待遇。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搬迁是合法行为。有人可能要问,李先生究竟获得哪些补偿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搬迁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下,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合作开发区的实践
第二,与李先生不能就货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安排宅基地,并就构建物的重置成本予以补偿。但已重新分配了宅基地,李先生仅能获得重置成本,否则,不能从法律角度解释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是否合法
针对“强制”打款拆迁,有人可能要问,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从多数类似的实践分析,此类强拆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据此可以判断,强制打款拆迁程序违法。有人可能要问,李先生又为何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一方面,已分配了宅基地,多数情形下,法院的行政判决认定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违法,但不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未分配了宅基地,多数情形下,法院的行政判决认定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违法,但李先生未提出重新安排宅基地,法院的行政判决支持镇政府的补偿标准,或者上调补偿标准。
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是否合法
就“镇政府强制打款拆迁是否合法”的话题而言,争议,或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农村将来发展的模式,即:《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能否设立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由谁管理的问题。例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驻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性质关系到农村、农业的发展未来,有适当话题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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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分析: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以强制拆除。具体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可以。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政府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可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分析:可以。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政府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可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分析:
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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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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