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规定2025,领取货币安置后,还霸着原房场合法吗,领取货币安置后继续占用原房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一、货币安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
领取货币安置后继续占用原房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货币安置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一旦选择并领取了货币安置,即表示被征收人已经接受了补偿,并同意放弃原房屋及场地的使用权。因此,从法律上讲,领取货币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再拥有原房场的合法使用权。
二、继续占用原房场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安置后仍然继续占用原房场,这将构成非法占用。因为此时原房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被征收人不再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继续占用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要求搬离、支付占用费用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三、合法使用房屋的建议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建议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安置后及时搬离原房场,并按照新的居住或经营计划进行合法使用。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类似房屋或场地,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租赁或购买其他房产。
综上所述,领取货币安置后继续占用原房场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搬离并合法使用房屋。
法律分析:安置结束后意味着被安置人与合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那么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由此,剩余的安置房屋,首先不属于被安置人的。
对于剩余的房屋,开发商有可能是有一部份交政府做安置用,一部份做商业用途,这个现在很常见的情况,这部分利益可能用以抵扣部分开发商的施工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只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1、被荒废或被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
2、“一户多宅”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3、建筑面积超标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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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卫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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