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残疾人拆迁补偿规定2025,淮安残疾人补助标准,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淮政发〔2016〕156号);
3、《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淮民〔2021〕72号)。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新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提标后新标准执行;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在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市城乡标准并轨,一级肢体、盲视力、听力、言语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按不低于190元/月的标准发放;二级肢体、盲视力、听力、言语的重度残疾人,按不低于160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申领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低保户提供低保证等证明材料。
(二)坚持逐级审核。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后由民政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法律分析: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90元、170元标准发放补贴;城镇、农村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150元标准发放补贴。预计2019年全市为74062名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约2.9亿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分析: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90元、170元标准发放补贴;城镇、农村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150元标准发放补贴。预计2019年全市为74062名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约2.9亿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分析: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90元、170元标准发放补贴;城镇、农村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150元标准发放补贴。预计2019年全市为74062名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约2.9亿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基本上每个地区都会有不同数量的残疾人,这些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并不是很好,如果自己的残疾等级在三级的话,那么自己又应当得到多少的补贴呢?
一、江苏三级残疾人补贴是多少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残疾生活补助
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是自己的残疾等级在三级的话,那么自己也可以获得320块钱左右的钱,这个会根据自己的低保享受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自己不是属于非低收入家庭的话,那么就只有200块钱,
律师解析: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90元、170元标准发放补贴;城镇、农村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150元标准发放补贴。预计2019年全市为74062名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约2.9亿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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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雨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