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返房申请2025,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产证;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适用);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如适用);
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除上述商品房所需材料外,还需特别注意以下材料):
房改房:房改相关政策文件或房改售房合同等材料,证明房屋来源和房改情况;
拆迁返还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拆迁证明文件,证明房屋来源和拆迁情况;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证明房屋来源和购房资格。
请注意,以上材料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并关注登记进展。
不能单纯的说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进行产权调换应该满足的法律条件
实行产权调换,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要求:
1、拆迁人是安置房的所有权人。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所以,作为拆迁人来讲,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其首先要对供调换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调换。
2、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在产权调换中,调换房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利益,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3、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计算差价的依据。
由于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必须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个人的房屋因拆迁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经济适用房需符合三个条件,购房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下;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购房家庭,可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内四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窗口办理申购手续。)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经济适用房只有符合了条件才能申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如下:
(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意向的消费者,持相关证件到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购房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大连市安居办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房者持审批单到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购房。
(二)在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目前只有锦绣和泡崖小区)购房的,购房者持《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单》和购房合同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发证中心等办证部门办理产权证书,无审批单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分析:
房屋置换以房换房政策就是一种改变居住环境的方式,并且在置换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是一种双向的服务,即在置换的嫁衣进行时同时进行销售。房屋置换的税费政策,根据发条的规定,交换价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税,以房换房除契税外,还需要缴纳度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非,印花税,毒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且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对于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
邓某与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调查结果,房屋的性质不同于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邓某与章某约定,邓某以38万元的价格买进章某的房子,两人签了买卖协议。
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章某也将房屋交付给邓某使用。但章某却一直拒绝为邓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此,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判令章某限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章某则称,她因原来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回迁后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她虽就此房与邓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产权证书上加盖有“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印章,所以该房屋性质应属于经济适用房。
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符合相关条件。
而邓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基于以上原因,章某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与章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案
张*丽法官: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章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诉讼期间,法院致函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询问争议的房屋性质问题。
该单位复函称:在危改回迁项目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房不同于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提交齐全,?薹ㄔ翰榉獾认拗魄榭觯捎枰园炖碜频羌鞘中;
根据法院调查的上述情况可知,本案中的房屋的性质不同于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齐全,无法院查封等限制情况,即可上市交易。
所以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结语
经过东城法院的审理,根据事实查明,邓某与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在诉讼期间,法院向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进行了询问,得到的回复证实了房屋的性质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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