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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清单2025,拆迁办有安置人员名单吗: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7: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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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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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清单2025,征迁安置人员明细清单,征迁安置人员的明细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地址和类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二、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基于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清单2025,拆迁办有安置人员名单吗: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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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清单2025,征迁安置人员明细清单

    征迁安置人员的明细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信息

    房屋地址和类型。

    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

    二、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基于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商业目的,征收可能导致停产停业,因此会产生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和支付时间

    补偿方式: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分期支付。

    支付时间:明确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

    四、其他相关费用

    可能包括过渡期租金补偿、奖励性补偿费等。

    五、证明材料

    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征迁安置明细清单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制定明细清单时,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清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在明细清单中,也可能包括这部分的内容。

    总的来说,征迁安置人员的明细清单是一份详细的记录,用于确保被征迁方能够获得合理且公正的补偿。在制定和审核这份清单时,应当谨慎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拆迁办有安置人员名单吗

    法律分析:有。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三、征地拆迁户家庭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被征地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有特殊情形的,也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

    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

    1.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因征地农转非迁出,户籍未在本拆迁人户内的家庭成员,但仍在被拆迁户家庭居住的。

    2.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因升学迁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正在服刑人员。

    5.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6.与被拆迁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家庭成员。

    7.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地拆迁流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住改非这一类房屋如何认定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此处应注意: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第二、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经营时间。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办有安置人员名单吗?

    法律分析:

    有。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什么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二、拆迁前政府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三、农村耕地征用标准是什么?

    农村耕地征地程序及流程:

    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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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褚安璇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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