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2025,苏州即将动迁的地方,苏州即将动迁的地方
律师解答:
苏州市正在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为了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很多区域都需要进行拆迁和动迁。对于居民而言,他们需要考虑政府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征收的地方并非全部由私人所有,因此政府需要依据相关条例来规范征收程序。在征收面积、赔偿标准方面,政府也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尽可能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居民而言,应该首先做好各种证件备案和资料登记工作,以便政府对其进行合法征收和补偿。同时,居民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与政府协商谈判,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施需要进行拆迁、征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拆迁、征收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过审查批准后执行。
法律分析:1、住宅整修。对住宅楼立面进行整修、专业防漏处理、附着物清理,安装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等;
2、市政道路设施。对道路、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根据现场条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增加无障碍道路、无障碍坡道等;
3、绿化景观。对公共绿化等进行改造,重新规划施工各类游园、布置健身设施等;
4、管线改造。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雨污水管网改造。整修或更新自来水、燃气、供电、电信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5、智能化建设。根据公安部门标准建设小区安防设施,新增智能停车充电系统,新增道闸、门禁卡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6、新增公共配套设施。在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区域内,根据居民需求及配套要求,增加公共活动的配套建筑物及设施;
7、环境整治。整治各类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无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清理违法占道、占绿堆放杂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区行政辖区,面积1176.72平方公里(不含部分太湖水域面积),含七个镇(黎里镇、盛泽镇、同里镇、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四个街道(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以及吴江开发区江陵街道)。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范围:
西蔡家桥1、1/2号、2号、3号、4号、5号、5-1号、6号、7号、8号、8-1号、8-2号、9号、9-1号、10号、长渔(鱼)池9号、9号一进平、9号二进平、9号三进、11号、11-1号一进、11-1号一进平、13号、13号一进、13号二进、13号二进平、13号三进、14号、15号、2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44户,其中住宅约44户,面积约2926.35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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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苏州虎丘区拆迁办,2021年苏州高新区征地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余丹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