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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眉东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陈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海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报复被害人郑某某,雇请开锁匠开锁进入郑某某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商业街西段225号3楼4号住宅内,用打火机烧毁郑某某的衣物,毁坏郑某某的梳妆台、床垫、DVD等物品。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是认为自己与被害人郑某某没有分手。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案发时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从未向亲朋好友说明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案发时已分手;2、被告人与被害人曾是同居男女关系,两人同居期间在案发房屋居住。被告人曾经也有被害人房屋的钥匙,被告人拥有进入该房屋的权利。3、被害人没有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被告人,被告人进入房间毁损的衣物均系其出资购买。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郑某某与其分手求复合不成,为报复被害人,遂雇请开锁匠开锁进入被害人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商业街西段225号3楼4号住宅。进入被害人住宅后,被告人将被害人的部分衣物抱至厨房,用打火机点燃烧毁。后又将郑某某的梳妆台、床垫、DVD等物品毁坏。
另查明,眉山市东坡区商业街西段225号3楼4号房屋系被害人郑某某单独所有的住宅。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泽华的证言,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百坡路中队出具的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同居男女关系,但被害人更换门锁的行为证明了被害人不愿被告人能够再擅自进入其住宅。被告人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开锁工人更换门锁进入被害人的住宅,并在该住宅内肆意毁损被害人的财物,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生活安宁和居住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与被害人没有分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拥有进入该房屋的权利,被告人进入房间毁损的衣物均系其出资购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该房屋系属于被害人单独所有的住宅,被告人未经被害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并毁损被害人宅内财物,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定罪量刑。至于双方是否仍系恋人关系及财物是否系被告人所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该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X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津通报两起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为落实《天津市“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主动作为,全面排查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选取了2宗违法案件对社会进行公开通报,进一步加大“绿盾”行动震慑力。
一、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村民郑某、张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占用土地357.56平方米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7月依法立案查处,同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涉案的违法建筑已经拆除。
二、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蓟州区下营镇太平沟村村民王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占用土地803.6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农家院经营。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8月依法立案查处,同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天津6家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违法被曝光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调控政策有效落实,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房地产企业不规范行为要求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查处。近期查处了以下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一、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在东丽区开发建设的融翰园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并收取购房款,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东丽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在东丽区开发建设的慧谷园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筹金的形式收取购房人费用,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东丽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天津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在西青区开发建设的文致苑项目在销售中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屋信息,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西青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网签功能,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天津陆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武清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天津博纳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宝坻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西青区家赫房屋信息咨询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西青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执法要严,违法必究。
法律分析:
违章建设行为主要违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法负面评价并负行政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刀吉才让律师:即便是违建房屋,村委镇政府也没权利随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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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思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