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板厂房拆迁2025,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113),【我的讼No.245】租赁合同案当事人是一个村委会,曾将一块土地租赁给一家公司,租期50年。该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几栋厂房,近20年后,将厂房和土地全部卖给一台资公司
【我的讼No.245】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是一个村委会,曾将一块土地租赁给一家公司,租期50年。该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几栋厂房,近20年后,将厂房和土地全部卖给一台资公司。该公司与台资公司签订的是转让合同,相当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由台资公司承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业主,村委再与该台资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合同形式确认厂房易主的事实。
台资公司对该厂房的管理一直很差,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局来了多次,每次都要求整改,但该公司置之不理。这家公司还将厂房分租给很多家租户,这带来了不少管理上的问题。可能还有其它的一些原因,总之,村委想把厂房收回。我当时正是该村常年法律顾问,村委便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合同解除,收回厂房。
从法律层来说,这个目的容易达到。因为这种是当地常见的招商模式,以租代售出卖土地,承租方再在上面建设小产权厂房,承租方与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肯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只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返还租赁物也就顺理成章。
我很快就准备好诉状和证据,在法院立好案,法院当天就出具立案通知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因为标的额很大,诉讼费要数十万元,我将缴费单给到村支书。在是否缴费的问题上,村干部发生了分歧,七天缴费期过后,村委会没有缴费,法院遂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村委为什么不缴费,巨额诉讼费可能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种招商模式在当地十分普遍,前来投资的企业很快可以取得土地,兴建厂房,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很明显。这种厂房的转让也十分方便,签个合同就可以易主,而且没有税负。当然,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交易的安全性低,如果闹到法庭,合同是无效的,厂房应当返还,投资者的损失就会很大。如果碰到拆迁或者征收,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可能是为了保障投资的信心,村委主动起诉,要求收回厂房的案例,极为罕见,这几成当地的“潜规则”,这可能也是村委未再继续诉讼的原因所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我的讼No.128】劳动争议援助案
当事人应该是经某位老师推荐来找我的,我看到他的处境特别可怜,加之他姐还说他头脑不太清楚,于是决定援助。
他工伤九级,用人单位非但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他工伤治疗结束后,还要求他去从事门卫工作,并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迫不得已,我们发函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工伤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这个用人单位比较无良,为了降低赔偿基数,将员工工资分成四个部分,分四次发放,员工要签四次名。我们申请仲裁后,用人单位提交了其中一份工资表以证明该员工的工资很低。仲裁庭采信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以很低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
好在法官还比较负责,听到我们的陈述后,到公司找了几位员工做笔录,这些员工都说公司存在四份工资条,后来法官直接采信了我们对于平均工资的主张。用人单位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了工伤待遇和克扣的工资,在经济补偿这方面,却认为是我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在工伤待遇之外,还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像这位当事人这样的劳动者,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就很成问题,他几乎难以在正常的渠道获得较好的法律服务。一般的律师看不上他这样的案子,他似乎也不懂得去寻求法律援助。再说在他打官司那个年头,法律援助的机会也不像今天这样多。即使是法律援助,援助的律师是否尽责也未可知。这可能也是那些不那么善良的用人单位得以欺压劳动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的讼No.129】执行异议诉讼案
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公司老总,公司老总名下有不少房产,他可能是早有准备,跟离婚做了假离婚,并在协议书中将房产赠送给女儿,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他女儿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出的一个查封扣押财产的司法解释,大意是已经支付房款并已经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的房产不能查封,但是本案的情形属于赠与,并非房产买卖,即便已经实际占有,或者已经收租,都无法适用该条规定,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些人会在法院执行之前,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对于银行存款或动产,也许容易办到,但是不动产会比较麻烦,因为不动产交易会留下记录,容易追踪。像这个案例,当事人就没有成功。我在2010年跟着老板一块做过一个案子,被执行人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并已完成过户,后来被我们查到,去法院起诉,撤销了这个交易,把房产执卖掉。
现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比原来严厉多了,像上述第二种情况,搞不好都可能存在刑事责任。老赖越来越不好做啦。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我的讼No.204】民间借贷案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笔借款,共计400余万,我分别做了两个案子,两套材料,立案时法院却要求我们合为一个案件。同样是这个法院,一个星期前,也是一个涉及相同原被告的两笔借款,一笔100万,一笔400万,法院让我们立成两个案子。法律貌似没修改,在立案问题上居然出现这样的反复,法院的做法也是相当任性了。
被告系某大型银行支行长,因为轻信某“上市后备企业”,帮这个企业融了数千万的资金,当事人是资金方。当事人跟行长熟,又轻信了银长的话,想赚一点利息,却栽了大跟头。刚开始信不过那家企业,便通过银长借钱给那企业,当事人先借给行长,行长再借给企业,赚利息差价,这个部分借了400余万元。后来,当事人放松了警惕,便直接借钱给企业,让行长担保,通过这种方式又借了1200万。再后来企业倒闭了,完全丧失偿款能力,行长和当事人一齐傻眼了。
因那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还未作修改,我同时起诉了银长和他妻子,要求连带偿还当事人400余万。我们同时也对那1200万元债务在另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行长担心因巨额债务影响工作或被刑事处罚,强烈要求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也担心行长房产不多,债权人不少,若强制执行,可能也分不到什么钱,便同意以房产一套再加200余万现金解决两个案子共1600余万债务。
行长将房产过户至当事人儿媳名下,再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在10年内向当事人支付200余万元,其父亲和两位弟弟为担保人。这个案子调解以后,我便拿着调解书,在1200万元案件中申请撤回对行长的强制执行措施。
去年跟朋友吃饭,碰到行长所在银行的一位高管,便问及行长的近况,得知其仍在任上,这位高管开玩笑说,知错能改,又是一条好汉嘛。看来,当年这位行长的危机处理措施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我的讼No.205】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公司倒闭,欠了很多钱,债权人相继起诉,我打包代理了所有的案件。这个案子是其中的一件,出借人是小贷公司,利息不低,到当事人公司倒闭时,借期已达数年之久,当事人付的利息早就高过本金。
开庭那天,小贷公司派了个员工过来,黑衣平头,看起来像收数的人,小贷公司一般都要养不少这样的员工。这位收数哥很爽快,直接跟我讲公司早知道这笔钱收不回了,他只是来确认这笔数的。我跟他开了句玩笑,那就做个调解吧,十年后还款。
我没想到这哥们认真了,马上打电话请示公司,公司居然同意了。于是,我便代表当事人与他们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为十年之后。平头哥签完协议,乐呵呵地跟我握手,然后下楼走了。我笑着跟法官说:您应该是第一次见到这么有意思的调解协议吧。法官点头称是。
我遭遇过许多江湖上收数的团队,大部分时候都是代表当事人与他们谈判,有谈得好的,但绝大多数谈不成。因为我见得多,我一般直接告诉当事人不用怕,他们不敢把你怎么样,这样便更降低了谈成的概率。有些时候明知道无法谈,就都不再开口,大家皆默默地坐到深夜,仿佛是我们在配合收数人的工作,让他们可以回去交个差。收数的人往往还会给当事人买罐红牛或者啤酒什么的。
见多了收数哥,我知道他们接单也要看证据,证据不扎实的不接。一般都是事前不收费,事后提三成,难度大的,提成会相应提高。有些收数哥会带有轻微的暴力,但也有靠心里威慑“文明收账“的。有趣的是,他们对非法拘禁罪的熟悉程度强过大部分的律师。
背了那么多法条,还要懂江湖的规矩。律师的工作在法律之内,也常在法律之外。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我的讼No.184】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公司经营大型电器卖场,后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原告系著名家电企业,当事人欠了它数百万货款,大公司程序规范,明知道起诉也拿不到钱,还是去法院告了当事人。我接受委托后,代表当事人与与原告调解,案结。
这个案子有两个小插曲:一是当事人公司快要倒闭时,无钱遣散员工,问计于我,我看到三层卖场还摆放有不少电器,便告诉他们可以卖掉回款来发工资,他们说:这些都是是供应商的样机,所有权不归我们,不能卖。我说:既然这样,可以打电话叫他们拿钱来取样机。当事人不解:我们还欠他们好多钱呢,要他们拿钱出来怎么可能?我说:你按我说的去办就行。当事人依我说的做了,果然回收了一些钱,把员工工资解决了。
因该公司欠款数额很大,若卖场被法院查封,这些供应商即便可以通过诉讼取回样机,也在一年以后,那时候这些东西就不值钱了。若不幸取不回电器,就只有等这些电器被拍卖,他们的债权那么少,基本上也不用指望能分到钱。因此,还不如拿点小钱,把电器取回来。供应商虽然心里委屈,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好在他们都是大公司,实力雄厚,而当事人要的钱也原本不多。
另一插曲更有意思,当事人有个供应商上门追款,因为双方合作许多年,极熟,当事人叫我过去一起坐坐。当事人免不了说他经济上如何艰难,以及员工遣散费的筹措过程。这位供应商也表示不再起诉,坐了几份钟便携妻子离开。
数年后,这位供应商两夫妻找到我的律所,要我帮忙代理一个标的额千余万的案子。谈好案子的委托后,他们又请我到公司参观,聘请我做他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问他们:我们只见面几分钟,你怎么这么确定我是你们要找的律师?他们说:你当年帮忙筹措员工遣散费的方案给我很深的印象,听你说了几句话,也觉得你是极为诚恳的律师,所以我碰到官司后,直接就来找你了。
因为信任,所以简单。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我的讼No.12]医疗纠纷案
当事人椎间盘突出,不算严重,并没有手术指征,但医疗机构对其实施”镜下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也没有向当事人说明手术的风险。当事人花了不少医药费,病情却愈发严重。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一份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院的过错度只有10%,后来我们又要求补充鉴定,不知道什么原因,医疗机构忽然又同意跟当事人和解了。
我最初读卫校,学的是药剂学,本来想专做医疗纠纷案,后来确实也做过10来个医疗案,同时也发现医疗纠纷案有两个难点:一是高度专业化,不懂一点基础医学知识,心里会很虚,因为全部都依靠医疗过错鉴定,自己对案子完全没想法;二是办案周期长,一个案子动辄两三年时间,碰到鉴定案很多的机构,一个鉴定的排期可能都要一年以上,从效益的角度来看,办这类案子是很不划算的。因此,我后面就基本不接这类案子了,今年到了大成,不知道哪位同事在群里说我擅长做医疗案,陆续又有几个同事找我做这类案子,接了一个,推辞了几个。
【我的讼No.13】顾问单位劳动案
劳动者在已经有一次严重书面警告的情形下,因与其它员工发生矛盾,斗气用戒刀划烂用人单位的皮料,造成公司3000多元的损失,光损坏物料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对《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的违反,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给予任何赔偿,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因其工龄短,工资不高,仲裁庭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一裁终局。
开除员工还能赢得官司,这是第二宗。
【我的讼No.14】海事纠纷案
我有个顾问单位是油品公司,专门为轮船加油,我帮他们做过几个海事案,基本上都是追油款。这类案子由海事法院管辖,看起来高大上,其实法律关系简单,做起来并不难。
不过这个案子比较麻烦,因为被告在舟山,为了做财产保全,我还带着海事法院的法官去了趟那里。一审判决我们胜诉后,对方居然还上诉到省高院,最后在省高院双方和解结案,对方很快就把油款付清。
做海事纠纷一定要做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叫活扣,就是法官登船做财保,不影响船舶运营; 一种叫死扣,做完财保后,船舶不能离开所停靠的港口。对于律师来说,这两种操作的手续是一样的,所以我基本上都是选择死扣,一旦死扣,对方十有八九就会乖乖付款,屡试不爽。
当然,有时候也会有例外,碰到行情不好的时间,如果债务大,被告往往就会弃船,每条船基本上都在银行有巨额抵押,即使船能够顺利拍卖掉,除掉银行的优先债权,原告多半啥都拿不到。而且在行情不好的时候,船舶一般也拍卖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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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志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