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入被房东检查怎么处理2025,我租的厂房消防来检查不合格,要罚款,请问罚房东呢还是罚我,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主要是处罚出租方,但是承租人如果加工生产对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主要是处罚出租方,但是承租人如果加工生产对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等厂房竣工时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根据2008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主观:房屋消防不合格的房东一般具有责任。法律规定,设施修缮没有明确规划的、未经消防验收的、未经竣工验收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租赁的房屋,以此房屋为标的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是房东的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可在律师帮助下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根据2008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居住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厂房出入被房东检查怎么处理好
●厂房房东最怕投诉到哪
●厂房出现安全隐患,房东需要负责?
●厂房房东最怕什么投诉
●厂房出租房东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厂房房东的责任和义务
●工厂房东有权关门吗
●厂房房东违约怎么赔偿标准
●厂房出租房东违约怎样赔偿租户损失
●厂房房东违约赔偿几倍
●租的厂房消防不合格处罚谁
●租的厂房消防不合格处罚谁
●厂房消防不合格是房东责任吗?
●出租的厂房消防整改是有房东承担吗
●租的房子消防检查不合格会罚款吗
●租厂房消防谁负责做
●厂房消防不合格可以举报吗?
●工厂的消防不合格是房东的问题吗?
●出租房消防检查不合格会怎么处理
●租赁厂房消防维修哪方负责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厂房房东最怕投诉到哪,厂房房东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思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