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被当垃圾场2025,举案说法|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他被处罚款270万元,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对违法行为人耿某菲处以罚款270万元。 2021年11月6日,无锡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对违法行为人耿某菲处以罚款270万元。
2021年11月6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耿某菲(男,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人)租用宜兴市官林镇白茫村白谈线边一无名厂房,从事废铁桶拆解作业。厂房东侧空地露天堆放有200L型废铁桶约500只,厂房南侧棚库内堆放有200L型废铁桶约100只。部分废铁桶上有标签显示“润滑油、环氧树脂、醇酸树脂”等字样,部分废铁桶上标签显示字样不明。
耿某菲称废铁桶是从收垃圾的人手中购得,拆解成废铁皮后出售。至被检查时共收购废铁桶约1100只,其中500只已拆解,废铁桶盖及废铁皮已分类,堆放在厂房西侧棚库内,拟运至张家港出售。
另查明,耿某菲从事废铁桶收集、拆解作业,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官林镇白谈线无名厂房内废铁桶的危险特性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宜兴市官林镇白谈线无名厂房内废桶危险特性初步鉴定意见》结论显示:上述废铁桶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类型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耿某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废铁桶、拆解废铁桶出售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对耿某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废铁桶、拆解废铁桶出售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270万元。
法律分析:废品站无证经营从事无照经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无证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立案标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以犯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储存危险废物怎么处罚1、非法储存危险废物处罚如下:(1) 非法储存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治安处罚为处10日以上15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的认定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很明显,这两款强调,“非法处置”的入罪要件是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最重要的前置性行政规范之一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因此对污染环境罪“处置”含义的判断,应该严格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证收购废品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的治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没收相应工具及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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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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