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建设土地怎么办理手续2025,从征地到办理房产证的行政审批流程,从征地到办理房产证的行政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征地审批流程和房产证办理审批流程两大环节。一、征地审批流程在征地环节,主要涉及的行政审批包括土地征收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这些审
从征地到办理房产证的行政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征地审批流程和房产证办理审批流程两大环节。
一、征地审批流程
在征地环节,主要涉及的行政审批包括土地征收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这些审批通常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项目性质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征地申请: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征地申请,附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许可等必要材料。
征地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用地规模等。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进行现场踏勘、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等环节。
征地批准:经审查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同意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征收。
二、房产证办理审批流程
在征地完成后,进入房产证办理环节。房产证办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初始登记: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这是办理个人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填写申请表:购房者需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领取测绘图:购房者需领取测绘表,这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
缴纳税费:购房者需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缴纳完成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购房者将申请表、测绘图、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与发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发放房产证。购房者需按照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综上所述,从征地到办理房产证的行政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用地单位或个人以及购房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逐步办理。
1、告知。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征地机构)向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勘测调查,调查的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产权人确认。
3、告知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拟上报的征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征收方案报批。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
5、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在三个月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工作。
一、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国土院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类型和规模: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集体土地。
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类型和规模: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内、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集体土地。
征收集体农用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
二、土地征地报批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的批准程序是: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以书面形式发布拟征地通告;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办理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办养老院征地需要的手续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登记确认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苗圃采伐树需要办理手续吗?
一、砍伐树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1、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具体办理方法如下:(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5)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7)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二、办理采伐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意见;2、林权证复印件;3、林主身份证复印件;4、国土所及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建房证明;5、林木采伐申请书。
房地产转让到哪个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房地产转让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签订合同后90日内,持转让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4、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我家乡拆迁的房子没有房产,现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文件包括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2、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3、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4、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5、抵押合同文本;6、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一、办理征地审批需要哪些手续
1、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具体需要的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一、征地审批手续需不需要交税
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行为。在中国,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也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未经批准或占用较原批准多的部分可征收土地使用费。企业未经批准已占用的土地,仍承认其继续使用。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土地产权均属国家,产权转移时,一律免纳税。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不必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二、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基本农田时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时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第三,基本农田依法征收划定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征地需要诸多的程序,其中审批是十分关键的。只有通过审批征地行为才能实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具体需要的文件: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四)建设用地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七)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八)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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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言盈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