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点评2025,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6 03:58:40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点评2025,江西胜诉: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到位,没有例外,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6-30 09:00 发表于北京01案情介绍彭女士是江西省某村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因地处城市规划改造范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点评2025,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房屋拆旧翻新申请审批需要多久,返还土地属于什么纠纷案件: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律师2025,北京专门打拆迁的律师事务所: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点评2025,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点评2025,江西胜诉: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到位,没有例外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6-30 09:00 发表于北京

    01案情介绍彭女士是江西省某村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因地处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需对房屋进行征拆。当地区政府以拆违强拆彭女士房屋,彭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彭女士听周围的朋友说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经验丰富,为许许多多的被征收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彭女士找到史西宁律师,并委托其为自己代理维权。

    02办案经过在接手该案后,史律师带领的团队详细了解案件详情,研究对策,史主任认为,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需要履行催告履行等程序,该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办案律师团在史主任的带领下,有序推进案情进展。在史律师的指导下,彭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行为违法。

    开庭过程中史西宁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因此,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此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该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程序拆除彭女士的涉案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属于违法强拆,另外对于彭女士的合法房屋强拆程序,区政府在未支付补偿款项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彭女士的合法房屋,也违反了先补偿后拆除的规定,也属于违法强拆。法院最终支持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03律师提醒史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对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根据法律规定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是公告,对违法建筑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其中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属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其次是通知,或者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再次是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法律依据在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04总结最后,征地拆迁案件,各项办事流程十分复杂,同时涉及行政诉讼,专业性很强,被拆迁人对此往往知之甚少,所以当我们遇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进行指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二、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

    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方法具体如下:(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

    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共同债务。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可以强行拆迁吗

    法律分析: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迁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关于拆迁安置房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判决书

    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

    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办法

    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判决书

    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

    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

    江西2020拆迁补偿

    2020年江西拆房赔偿价格表

    2019年江西拆房赔偿明细表

    江西拆迁户

    2021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

    江西拆房怎么赔偿标准

    江西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2020年

    江西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2020年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关于拆迁安置房案例,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陶佳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