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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有哪些202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6 03:54:5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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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有哪些202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偿纠纷种类有哪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包括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可能引发争议。二、因征收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有哪些202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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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有哪些202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偿纠纷种类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包括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可能引发争议。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纠纷

    这类纠纷可能涉及搬迁费用的计算、临时安置的地点和条件等,如果未达到被征收人的期望,可能引发争议。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纠纷

    对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补偿期限等。

    四、房屋产权调换引发的纠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能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位置、面积等因素引发争议。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种类主要围绕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展开。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流程如下: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一、租房合同关于拆迁怎么约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拆迁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安置和搬迁费补偿等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征收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但是对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户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应视情况而定。

    一、商品预购房合同能更名吗

    商品预购房合同是不可以更名的。因为商品预购房合同一般都需要经过备案登记,而在相关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之后,合同就可以再进行更名了,而且法律规定了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因此如果商品预购房合同还没有进行备案登记,那么才可以更名。

    二、私房拆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1、房产证在别人的名下,没有过户给。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所记载的产权人的,当然,可以向卖房者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对违法建筑一律是无偿拆除的。如果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又无产权证的话则一般是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的,但和合法产权的补偿相比要低得多,一般是参照建筑成本进行补偿。而合法产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和相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差异不大。但并不是说没有房权证就一定得不到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买的这套房屋规划、报建或者其他手续不齐,造成无法办理房屋确权的登记备案,所以是不可能办出房产证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会受理,也谈不上交税费的问题了。这种情况遇到拆迁,一般来说是得不到补偿的。原因有二:

    不具备获得拆迁补偿的相关主体资格。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的当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补偿。实践中也有拆迁人愿意对使用人进行补偿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干涉。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拆迁人不愿意,主张和要求也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因为毕竟不是合法的被拆迁人。

    违法建筑是无偿拆除的。对规划法之前建设的,各地的政策是不完全一致的,只要是不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自建房,一般是可以给予认定的。而补偿的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应给予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平方米,所以拆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类型概述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主要包括拆迁合同履行纠纷、承租人涉诉纠纷、过渡房屋腾退纠纷、无效合同纠纷和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若家庭内部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遵从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根据一人一份、适当照顾老年人和经济困难人员,以及额外支付款项的原则进行分配。此外,对于承担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适当多分补偿款。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偿纠纷种类

    拆迁协议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二、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三、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四、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归属

    房屋补偿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结语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种类繁多,涉及到拆迁协议、过渡房屋腾退、合同有效性等问题。对于补偿款的归属,应遵循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同时,应适当照顾老年人和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并考虑额外支付款项和监护义务的情况。在处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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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卞雯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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