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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2025,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咋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9: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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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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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2025,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表达和解决:一、申请协调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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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2025,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表达和解决:

    一、申请协调与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农民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表达意见。

    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农民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以及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若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农民可以进一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如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农民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若行政复议结果仍不能满足农民的诉求,农民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请注意,在整个过程中,农民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咋办

    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一、撤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复议吗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土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为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故以公告期满作为起算时点而作出针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不能成立。

    二、征用土地所需手续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三、大棚拆迁的合法流程

    1、发布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集体土地拆迁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一)安置资金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9、依法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农村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合理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如下: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咋办,该方案的内容

    一、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咋办

    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注意,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如下:

    1.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强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采取安置补偿的,应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直达农户手中,防止被挤占、挪用和克扣。

    3.完善征地补偿配套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资源状况等制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

    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应当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三)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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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湛欣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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