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怎么办征迁手续2025,拆迁纠纷一方不到场要怎么样办征迁手续,在拆迁纠纷中,如果一方不到场,征迁手续的办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仍可依法进行。一、对于拆迁方(通常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来说: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
在拆迁纠纷中,如果一方不到场,征迁手续的办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仍可依法进行。
一、对于拆迁方(通常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来说:
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保征收房屋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拆迁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被拆迁方了解拆迁的相关事宜,包括拆迁的目的、补偿标准、拆迁时限等。
如果被拆迁方拒绝到场或无法联系到,拆迁方可以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实施拆迁。
二、对于被拆迁方来说:
如果因故不能到场参与征迁手续的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被委托人需携带有效的委托证明和被拆迁方的身份证明。
被拆迁方应关注拆迁公告和通知,确保自己了解拆迁的进展和权益。
如果对拆迁方案或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在拆迁纠纷中,无论哪一方不到场,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什么方法可以解决房屋拆迁纠纷
1、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2、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诉讼时效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拆迁纠纷一方不愿拆怎么办?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根据城市的整体建设和规划设计来进行的,不可能因个人不同意拆迁而更改城市总体建设规划。
如果拆迁的主体是政府,政府进行拆迁一般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它的拆迁是具有强制性的。在政府制定补偿决定时,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搬迁,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出房屋拆迁决定了人民政府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
如果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它的拆迁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只能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强制拆迁的。
产生拆迁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如果开发商通过法院胜诉了,可以由法院执行强制,其他人不能强拆。按现行法律法规,拆迁只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然如果被拆迁方的建筑物本身不合法,有关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权限执法。被拆迁人仍旧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行为?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拆迁纠纷一方不去签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提出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家人遇拆迁纠纷不签字可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协议上需要户主签字,户主过世了,那么需要产权继承人去做个公证,让其中的一个人签定这个协议。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决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3)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4)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5)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6)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7)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8)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拆迁纠纷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拆迁产权纠纷一方不签字的,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该纠纷属于行政外部纠纷,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遇拆迁纠纷不签字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后果是拆迁机构不得对为签字的行为人的建筑进行强制拆迁,否则被拆迁户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由公安机关对拆迁机构处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进行罚款,以及处罚拆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是直接责任人员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拆迁纠纷一方不去签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提出行政复议,然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毕竟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如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起诉拆迁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有诉讼时效。
1、因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多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
2、若因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自权利人指导或者应当指导权利受侵害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起诉拆迁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出现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拆迁纠纷去法院请求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需要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从房主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分析:遇到拆迁纠纷一方不给的情况可以有几种办法解决:
一、先协商,可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若要采取仲裁方式,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
三、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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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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