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2025,拆迁办申请强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拆迁办申请强拆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拆迁相关许可和公告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行为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拆迁建设章程:明确拆迁项目的建设目的、范围、
拆迁办申请强拆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相关许可和公告文件
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行为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拆迁建设章程:明确拆迁项目的建设目的、范围、方式等。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具体说明拆迁的步骤、时间安排、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
拆迁公告:向被拆迁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拆迁相关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时间、补偿方式等。
二、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关系,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拆迁办与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汇款专户信息:用于接收拆迁补偿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四、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综上所述,拆迁办在申请强拆时,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以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可擅自强拆。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什么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拆迁可以强拆吗
拆迁房不可以强制拆除,也是不可以强制断水断电的。但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征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什么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冻结、扣押等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执行,任何个人、组织不能擅自冻结他人存款、扣押他人及相关财物。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冻结、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7、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律分析: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收原件); 4、查档证明 (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1、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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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强制拆迁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申请强制拆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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