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行政强拆是否专属管辖2025,行政诉讼 强拆行为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吗,行政诉讼中强拆行为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主要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在《中华人
行政诉讼中强拆行为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主要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将强拆行为明确列为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一、行政诉讼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遵循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难易程度来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域管辖则主要是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者行政行为发生地等因素来确定。
在专属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遗产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不直接适用于行政诉讼。
二、强拆行为的法律性质
强拆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筑或者其他违法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强拆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类型。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遵循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强拆行为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对于管辖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一、诉行政强拆是否专属管辖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当事人对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即可能无法拿到补偿。
不过,因为实际中的情况不一,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也可以获取补偿:
1、《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搭建的建筑;
2、无故意抢种抢修获取补偿的建房,比如一些不懂法,不知道当前政策的人搭建的建筑;
3、因为房屋主管部门过错搭建的违章建筑,比如因审批问题建成的违章建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不能强拆。对于违法的建筑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阻却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不能,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申请房屋拆迁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行政强拆能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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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强拆行政诉讼案由,行政强拆起诉状真实范本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皮君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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