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法院能查封吗2025,名下拆迁安置放未交付可以查封吗,名下拆迁安置房未交付可以被查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拆迁安置房虽然未交付,但如果已经确定归属于被执行人,且被
名下拆迁安置房未交付可以被查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拆迁安置房虽然未交付,但如果已经确定归属于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法院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查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在查封时会更为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且符合一定条件(如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等),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查封。
总的来说,名下拆迁安置房未交付是否可以查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拆迁安置房并非其唯一居住房屋,那么法院有权进行查封。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主观:是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1、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
2、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变卖。
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哪些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商品房
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种房子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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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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