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2025,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7:42:02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2025,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了征地批文,其征地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需要通过完整的征地程序,得到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才能合法。 一、征收方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2025,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无征地批文拆迁合法吗,无证房屋被征收有补偿吗: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公司怎么赔偿,征地批文违法怎么办呢: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批文是什么,拆迁官司打多久: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征地批文过期法院会判违法吗,租赁集体土地建房合法吗: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有征地批文就可以强拆吗,征地拆迁程序及流程: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真领证假结婚领取了拆迁补偿,有征地批文就可以强拆吗: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拆迁批文是什么: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什么叫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有效吗: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一、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2025,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了征地批文,其征地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需要通过完整的征地程序,得到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才能合法。
    一、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二、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来之后要经历的程序
          1、征地拟公告
          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6、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8、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
          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
          综上所述,征收方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的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有了征地批文,其他程序也没有完善的也不一定合法,征地工作开始的时候一定需要将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否则被征地方有权利拒绝交地。

    二、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

    法律分析: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政府没有征地批文可以征收土地吗

    一、政府没有征地批文可以征收土地吗

    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如果没有批文的情况下,是不能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如果强拆的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乡政府可以按情况征地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乡镇建设、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是没有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只征收土地没征收房屋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迁两者的法律程序不同,征地和拆迁所遵守的是不同的法律,征地一般都是国家征地,一般不需要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和作物等等,因此很多地方只征地不拆迁,加之现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会遇到很多麻烦,因此很多地方都选择只征地不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下发了拟征地公告就必须征地吗

    法律分析: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政府机关进行征地公告之前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在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这个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一、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没有征地批文可以征地吗

    政府征地没有征地批文怎么办

    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

    没有征地批复实施征地

    征地没有批文到哪里举报

    没有征地公告,征地算违法吗?

    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

    没有征地批文项目可以施工吗

    征地没有批文如何举报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没有征地批文政府征地合法吗

    政府征地没有征地批文怎么办

    没有征地批复实施征地

    征地没有批文到哪里举报

    没有征地公告,征地算违法吗?

    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

    没有征地批文项目可以施工吗

    征地没有批文如何举报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没有征地批文可以征地吗,征地没有批文到哪里举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汤佳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