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中征收方的拆迁招数有哪些2025,厂房拆迁和政府谈话技巧,在厂房拆迁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谈判时,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谈判技巧:一、充分准备,知己知彼在谈判前,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厂房情况,包括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等,
在厂房拆迁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谈判时,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谈判技巧:
一、充分准备,知己知彼
在谈判前,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厂房情况,包括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等,以便在谈判时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
同时,也要了解政府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保持冷静,避免对抗
在谈判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的态度,不要因为情绪激动而做出冲动的决定。
尽量避免与政府代表产生对抗情绪,保持和谐的谈判氛围有助于双方达成共识。
三、合理报价,灵活应对
在提出补偿要求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提出合理的报价。
同时,也要准备好应对政府还价的情况,灵活调整自己的策略。
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在谈判中,要抓住关键问题,如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进行重点讨论。
不要过多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以免分散精力,影响谈判效果。
五、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遇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据理力争。
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厂房拆迁与政府谈判时,应充分准备、保持冷静、合理报价、抓住关键并善用法律武器。通过掌握这些谈判技巧,可以更好地与政府达成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1、倾听、分析和判断。
常言道“锣鼓听声,听话听音”。征收动迁工作人员会用大量的时间与被动迁人聊家常,这是在试探底线。此时,被征收动迁人也可以通过谈话了解对方的目的,做出正确地分析和判断。
2、识破常用套路。
(1)黑白脸。征收动迁谈判中,征收动迁人最常用的战术就是“黑白配”“胡萝卜加大棒”,不同的人担任不同的角色,因此任何影响协议金额的决定都要经过仔细思考之后做出。
(2)欲擒故纵。很多被征收动迁人希望迅速成交。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征收动迁工作人员利用,采用欲擒故纵的招数。要知道欲速则不达,切勿急躁。
3、不要把话说绝。在谈判中,被征收动迁人在对方上门谈签约的时候,说话要留有余地。
4、掌握进退时机。征收动迁人员每次上门的时候都会记录笔记,发达地区会佩戴“执法”记录仪,因此,所有谈判内容都是达不成协议、成为被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呈堂证供”。
相反,在征收动迁谈判过程中,被征收动迁人通过工作人员了解这次房屋征收动迁活动的不合理之处,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与诉讼的依据。房屋征收动迁谈判需要像琴弦一样,松了弹不成曲子,紧了就会拉断,掌握好进退的时机。
一、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一、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二、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三、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四、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商铺拆迁补偿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在谈判前,要对拆迁政策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样才不会一谈三不知。首先,要了解拆迁的法律政策。了解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才能评判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此外,还要了解拆迁补偿标准,这样才能对征收方给出的报价在自己的心中有一个预判,关于这些信息可以在网上查询,尤其是当地政府的官网上查询,在官网上找到的文件更加具有说服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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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涛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