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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202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4: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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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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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2025,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以及具体补偿内容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详细解读: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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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2025,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以及具体补偿内容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详细解读:

    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补偿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以及具体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征地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除了要提供《条例》上规定的材料,还需要提供社会风险稳定的评估报告等一些其它的司法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四、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1、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六、民法典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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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贺婷梦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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