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征收补偿方式2025,如何判断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征收的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
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征收的公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包括以下情形: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征收,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公益性。
二、公正补偿
公正补偿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总的来说,判断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征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纠纷怎么处理?
1、针对集体土地的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年来,某些地方政府为保GDP高速增长,大力支持房地产行业,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相中某城市地段,地方政府往往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征收该地段的房屋等地上不动产,一则可改变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二则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但此过程必将伴随着诸多被征收户对于补偿的不满,势必造成大量的诉讼或信访等事件。因此如何认定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进而平衡其与私权的关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在2004年写入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强调了对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随后带动了一系列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法律、法规的通过。可以说,中国法治的发展已经为个人私权的保护建立了一个比较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我们前述的各个历史时期相比,极大的扩大了私权在法制体系上的空间。而公共利益掌握在公权力执行者手中是对私权进行限制的一把利剑,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权限制私权的关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做出了上述这样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来看,只有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个人权利、或者是让公民将自己的权利予以让渡的原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私权的生存空间却并不乐观,因为无论民法中对私权的规定多么详尽完备,当面临公权力时,私权总是那么得脆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的授意或默许下野蛮拆迁,该条例颁布后,政府走向前台,以公共利益为名大肆征收房地产开发商欲开发地段的的房屋,被征收户的合法私人财产权利遭到不应有的侵害,现阶段如何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利?公权力在何种情况和程序下,才有理由介入到私权当中?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描述了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普遍的一般性的关系:“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只受法律确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以及满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对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当要求。”该条规定明确了私权受限制的范围——公共利益。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公共管理其所追求的最终的价值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每个人对生命、安全、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自然权利都享有充分的自主和被尊重的权利,政府公权力担负着通过法律和制度保护这些权利的职责。这些私权享有不言自明的和假定的不可侵犯性,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有限的手段,才能使个人权利服从于重要的社会利益,即公共利益。可是,公共利益并不具备超越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公共利益虽然客观存在,也是我们每个人所必需的,但是其在价值上并不天然的优先于个人权利,不能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无限制的侵犯私权利。所以,政府在决定是否牺牲个人权利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时,首先必须要衡量两者的大小,然后才能做出选择,而不应该总是先入为主的认为公共利益一定高于个人权利且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在这样的视角下,重新审视我们提到的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户的财产权,也都应是公共权力应该保障的公共利益的终极目的,而不必然是侵害的对象!况且,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何为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不能从法律层面上界定公共利益,但第八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六个方面的公共利益,分别是(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其最终的关怀也应该是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社会中每一个不特定的个人都能享有的利益。若政府征收一块地是为了建设公园、地铁等市政设施,每个人都有享有该市政设施带来的利益的可能性,此即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政府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写字楼、商品房进行商业性的开发经营,此即非公共利益。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要重视正当程序。为了防止公权力机构借口“公共利益”肆意侵入到私权的领域,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使政府在实施相应行政行为时,纳入到程序化轨道上来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得失,这不仅符合法治的精神,也是确保个人权利生存空间不被破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只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听证制度),才可以达到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使公共利益的判定过程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在知情权被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做出民主的决策,减少误解。公共利益不是自由裁量,也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可以论证清楚为什么个人的自由、财产为了公共利益被限制,且这种限制与公共利益之间形成的是合理关系。行政相对人通过参与程序,与政府决策者一同论证清楚这种限制是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所必需且唯一的选择。才能理解“政府公权力侵犯了公民个人的某种权利,是为了服务于一项令人信服的公共利益”
二要完善救济制度。法律除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公权力可以介入到私权领域,以及以何种理由介入到私权的领域外,还应当建立完备的私权被侵犯的救济制度。对于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收、征用,法律应该明确政府在征收、征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制度,只有对私权利的救济手段做出了明确规定,才可避免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法律规定不会变为一纸空文,才能够使得私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对于因商业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政府公权力应当作为公正的中立者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房地产商的商品房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有效规制,而不应是使公权力站在开发商的一端,使开发商与个人利益的天平更加失衡。
综上,一方面,应依法界定“公共利益”并明确“公共利益”执行的程序和机制,以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对私权的救济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恣意侵犯;另一方面,法治的建设需要政府机关带头尊法守法,尊重和保护私权,才能实现社会公益与个人私权的相对平衡。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一、征地补偿新要求有哪些?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二、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国家征地开发旅游如何补偿
开发旅游资源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价值补偿、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其中土地价值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供地,划拨用地单位需支付征地拆迁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国家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按照“同地同价”原则或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划拨供地的。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前述费用为征地拆迁成本,所以,国家是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拓展延伸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时,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给予的补偿。这些补偿标准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和历史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一般来说,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周边地区的平均水平,以确保农民得到充分补偿。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听取农民的意见、进行社会调查、制定补偿方案等。同时,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政策,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划拨供地的,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前述费用为征地拆迁成本,所以,国家是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划拨供地的。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前述费用为征地拆迁成本,所以,国家是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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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的方式
●征收补偿政策到哪看
●征收补偿怎么算
●怎么知道土地征收补偿款下来了
●如何判断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
●如何判断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补偿?
●公益性征收征用
●公益征收与行政征收
●公益征收的概念
●公益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公益性征地需要被征者同意吗?
●公益性征地需要被征者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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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冬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