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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吗2025,房屋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4 22:02: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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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吗2025,被征收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吗,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这些人可能是房屋的产权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首先,我们需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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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吗2025,被征收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吗

    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这些人可能是房屋的产权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产权人的定义。房屋产权人是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他们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控制权,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然而,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也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这是因为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房屋的产权人还是其他合法占有人,都有可能受到征收的影响,因此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因此,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人,而是可能包括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确定。

    二、房屋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一、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有什么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房屋被征收人有什么权利

    一、被征收人有什么权利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有什么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五、房屋被征收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房屋被征收人一般是指,征收行为的的相对人。征收通常属于国有化措施的一种,一般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补偿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的义务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

    (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2)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

    (5)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人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周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8)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1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内拒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纠纷的几种表现形式

    房屋征收纠纷,是指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征收法律关系主体间,因房屋征收活动而产生的需要由第三方介入并处理的争议或争执。

    从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不难看出,房屋征收带有国家的强制性,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它不以被征收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又必须予以妥善安置与合理补偿。说到底,房屋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三者之间的一个利益平衡与博弈的问题。

    在这里,国家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人,当然要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而作为征收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力图让其自身利润最大化;而作为被征收人,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具有高价值的资产,绝不会轻言放弃。因此纠纷的产生在所难免。

    按照房屋征收活动的性质,可以将房屋征收纠纷主要概况为两种。

    (1)是房屋征收当事人之间因房屋征收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因征收、安置、补偿、补助等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所产生的纠纷;

    (2)是当事人对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包括与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等部门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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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罗乐阳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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