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案子能打赢吗2025,拆迁律师:房屋征收拆迁打官司有用吗官司赢了不执行判决怎么办,房屋征收补偿谈不拢,房屋被拆打官司有用吗?不用怀疑,肯定是有用的。征收拆迁是政府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只有少数人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谈不拢,房屋被拆打官司有用吗?不用怀疑,肯定是有用的。征收拆迁是政府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只有少数人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签字的时候,拆迁方是可以通过作出《补偿决定》代替签订补偿协议从而拆除你的房屋。
作出《补偿决定》属于合法的拆迁程序,其他那些不合法的拆迁行为我们就不说了,虽然是合法的拆迁程序,但是《补偿决定》作出后,法律是给了我们复议和诉讼权利和和时间的,至于能不能拿到合理拆迁补偿就要看我们怎么做了。
在确定如何做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打官司的目的是什么?房屋征收拆迁官司属于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只有赢了官司才能达到诉求,但是拆迁官司不一样。从一名拆迁律师的角度来说,拆迁官司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合理提高拆迁补偿”,无数拆迁案例表明拆迁官司的输赢不是一切,输了官司提高拆迁补偿的案例不在少数。
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打拆迁官司的目的,诉讼的结果有好有坏,结合律师所做拆迁案件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官司赢了,拆迁补偿没有提高。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各地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比如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即使是违建,违法强拆房屋也要赔偿房屋建造成本价,但是有些地方政策明确规定“违建拆迁不予补偿”就是不赔,案件就在省内根据审级规定出不了省,只能说尽力了,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少数。
第二种:官司输了,拆迁补偿提高了。拆迁打官司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拆迁补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会有一些列的程序,在启动程序的过程中拆迁方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考虑会主动和拆迁户协商,来回几轮的谈判后,官司的最终目的就达到,拆迁户撤诉理论上来说是官司输了。
第三种,官司赢了,拆迁补偿提高了没达到预期。有些案子官司打赢了,拆迁补偿也得到了提高,虽然没有达到拆迁户的预期的最高补偿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四种,官司赢了,拆迁方不执行判决。经过数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赢了官司,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我们赢了,结果拆迁方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置之不理,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判决,拒不执行怎么办?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执行难怎么办?不用担心,《行政诉讼法》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对执行不力时行政机关责任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内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作为一名拆迁律师给大家一个提醒: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已经签字了就不建议找律师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就代表你同意拆迁方给予的拆迁补偿,想要反悔首先你要推翻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才有翻盘的可能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签订了协议再起诉无效难度很大,多数的结果是一开始就注定的结局。
诉讼期间拆迁不可以进行。实施强拆前应由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未拆的方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强制拆迁法定程序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二、拆除违法建筑方法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三、农村违建被强拆会有补偿吗
农村违建被强拆了,如果强拆的程序合法,那么没有补偿。《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打官司,造成拆迁纠纷的原因不同,诉讼性质也不一样,参考依据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打官司处理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二、打官司处理房屋拆迁纠纷需要交诉讼费吗?
打官司处理房屋拆迁纠纷需要交诉讼费,诉讼费包括以下几种: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打官司处理房屋拆迁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面临拆迁程序违法并即败诉的情况时只能选择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并承担诉讼费,尽量的通过调解来减少利益的赔偿.
目前,我国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只有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强拆。
一、房屋被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主要权利有: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⑴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⑵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⑶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⑷请求仲裁员的回避⑸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主要义务有: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3、使用周转用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6、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二、农村房屋强拆应该怎么样办
房屋强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1、被合法拆除合法拆除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拆除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拆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非法强拆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三、拆迁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打拆迁官司的流程和普通案件的诉讼流程是一样的,1.起诉。2.受理。3.审理。4.裁判。5.二审。6.执行。此外,如果是在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官司能打赢。关键是要能够收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如当地政府下达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而且必须是近年的,这样才有说服力,这种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
法律分析
拆迁官司能打赢。关键是要能够收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如当地政府下达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而且必须是近年的,这样才有说服力,这种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拆迁方有这几个违法点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1、征收开始阶段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发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3、评估环节的评估机构没有让拆迁户自由协商选择,评估人员没有现场进行勘察测量;
4、当老百姓拒不搬迁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申请,直接强拆房屋的;
打官司证人证言有多大作用?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证人品格资格条件: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事实上,证人的诚信问题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品格证言来进行抨击和支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对证人的品格进行质疑,
综上所述,拆迁官司能打赢,对此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房屋征收决定可诉吗
●房屋征收纠纷案件
●房屋征收纠纷找什么部门
●房子征收了
●房屋征收案由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哪些补偿
●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
●房屋征收期间可以买卖房屋吗
●房屋征收纠纷
●房屋征收的案例
●征地拆迁官司
●征地拆迁官司
●拆迁打官司真的打不赢吗
●房屋拆迁打官司能赢吗
●拆迁官司胜诉
●拆迁官司胜率大吗
●拆迁打官司怎么收费
●拆迁官司败诉怎么办
●拆迁打官司有机会吗
●拆迁纠纷打官司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哪些补偿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雪思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