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必须要签协议吗2025,土地被征所有人都要签字吗,土地被征时,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签字。这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和征收的具体情况。一、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承包地和宅基地,这些土地具体到户,因此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向被征地村的农户下发“
土地被征时,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签字。这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和征收的具体情况。
一、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承包地和宅基地,这些土地具体到户,因此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向被征地村的农户下发“征地告知书”。在农户知晓征地事宜后,国土单位会对要征收的地块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此时,需要农户的同意,若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农户可在补偿方案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召开“听证会”协商补偿标准。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然后实施征地。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农村集体土地,一般不需要每位农户的同意,而是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其他流程与普通征地流程相同。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时是否需要所有人签字,取决于土地类型和征收程序。对于具体到户的土地,需要农户签字同意;对于其他集体土地,则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进行决策。
法律主观:1、如果没有签字,则无效。2、土地征收亦称征收土地。土地改革时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征收的范围是:(1)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3)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4)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一、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拆迁对农民有哪些权益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不需要村民签字,但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要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才有效。征收是改变土地所有权,而征用是改变土地的使用权。乡村土地征收是不需要证得村民认可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征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在征收乡村土地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流程。也就是四公告一方案。如果无四公告一方案,那么土地征收是违法征收,村民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其征收土地违法,予以撤销。征收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的监督。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因为征用人也是很重要的,当然是需要征用人去签字。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一、租的门面征收有赔偿吗
承租户本身没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排除在外,其他的补偿都应该属于承租户。厂房拆迁有六个补偿项目,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约定,如果遇到拆迁承租双方对补偿进行分割。比如只租赁了土地,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相应的补偿。如果租赁的是厂房,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只要其他的补偿不放弃都应该属于承租户,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实际经营者。
二、农村土地征用有期限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现在的土地确权,只是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民法典中,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国家全力推行土地确权以及各种土地改革措施,其目的无非是让广大农民受益,同时支持促进农村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讲,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后,农民的土地还是属于农民,国家是不会收回的。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存在这样的矛盾,一部分有地的农民不种地或者根本不会种地,而另一部分想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大户却发愁拿不到地。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农村的土地目前实行的是三权分置的策略,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三者分离,土地可自由流转,普通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地,就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享有土地的经营权。
土地是农民最宝贵的资产,虽然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流通性进一步加强,农民可以把土地当作一种资产来进行流通,但国家还没有放开土地的任意买卖,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社会维稳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斟酌。不管怎样,这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农民也不必担心自己的土地被收回,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也会以农民的利益为重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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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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