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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3年未利用该怎么处理2025,土地被征收后荒废了3年: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8:25: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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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3年未利用该怎么处理2025,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怎么办,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

土地征收3年未利用该怎么处理2025,土地被征收后荒废了3年: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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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征收3年未利用该怎么处理2025,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怎么办

    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内未使用且仍然可以耕种并收获,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二、如果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针对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的具体情况,可以主张恢复耕种。由于土地已经闲置超过二年,因此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通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被征收后长时间未使用,但在处理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此外,恢复耕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政府征地后弃荒三年,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土地被征收后荒废了3年

    法律分析: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被征收后荒废了3年?

    律师解析: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农民可也收回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开荒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开垦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而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些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在荒地栽树土地被征用,不能得到土地补偿,可以得到树木的赔偿。赔偿一般是按照树木的价值来的,具体可以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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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湛熙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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