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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从您提供的法律知识中并未找到与“秦皇岛海港区返迁房绿化政策”直接相关的信息。因此,我无法给出具体的秦皇岛海港区返迁房绿化政策内容。
然而,我可以从回迁房过户政策以及秦皇岛海港区的入学政策等角度,为您提供一些可能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不直接涉及绿化政策,但可能对您了解秦皇岛海港区的返迁房整体环境有所帮助。
一、回迁房过户政策
回迁房过户政策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此时回迁房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这种情况下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只能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了解这些政策有助于您在处理返迁房问题时更加谨慎。
二、秦皇岛海港区入学政策
虽然与绿化政策无直接关联,但入学政策反映了秦皇岛海港区对于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视程度。例如,免试入学、同步招生以及电脑派位等政策确保了教育公平,而小学入学年龄要求则规范了教育秩序。这些政策间接体现了该地区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努力,包括绿化等环境方面的改善。
综上所述,虽然无法直接回答秦皇岛海港区返迁房的绿化政策,但通过以上相关信息,您或许能对该地区的整体环境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如需获取更具体的绿化政策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近日,抚宁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有关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第二号地块)的信息。一幅是位于大新寨镇峪门口村西南的土地,面积约4.8267公顷,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幅是位于大新寨镇东王各庄村东北的土地,面积约1.9852公顷,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律师分析:
近日,抚宁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有关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第二号地块)的信息。一幅是位于大新寨镇峪门口村西南的土地,面积约4.8267公顷,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幅是位于大新寨镇东王各庄村东北的土地,面积约1.9852公顷,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你好,下面就秦皇岛搬迁怎么补偿问题回答如下:秦皇岛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秦皇岛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秦皇岛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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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皇岛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秦皇岛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秦皇岛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秦皇岛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旧城改造的需要,按期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政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应通力协作,共同负责,保证旧城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拆除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经核实确需移地另建的,按拆除面积和房屋现状,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迁出。
第四条被拆除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旧城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拆除证明,其拆除面积够一个单元,单位有条件重建或扩建的,可以向该区建设单位投资,参加统一建设;其重建、扩建面积和户数,最低不少于原住户数,最高不超过原占地面积所建的住宅户数,建成后产权归单位所有;其拆除面积不够一个单元的,可按原住职工户数,交补差款,建成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权归单位。
第五条拆除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屋,不予折价补偿。建成后安排住户的新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拆迁私人的房屋,依据产权证件,由房管部门按照私房评价标准作价,发给补偿费。拆除经租房、代管房,按私房处理。建设单位拨给拆迁补偿费,交房管部门专项保存,按政策处理。
第七条拆除私人房屋,不需要政府和所在单位安排住房的,可持所在单位证明信,向建设单位提交文字申请,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其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给五十元。非住宅房屋不予奖励。
第八条对于非城市户口的拆迁户,按国家规定,对其私房进行作价征购,原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第九条凡出租、出借的私人房屋,其拆迁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属于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安排住房的,必须按期收回其出租或出借的房屋,交给拆迁部门空房,方能给予安排,否则安排现住户。非住宅房屋,不予安排住房。
第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限期由违章者无偿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设单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有城市户口并有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的住户,为拆迁安置户(以下简称拆迁户)。未经批准进住公房和违章建筑的,以及在确定拆迁范围后迁入的住户,均不按拆迁户对待。住一套房屋有几个户口本的只安排一户。
第十二条对拆迁户的安置原则是,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安置。其安置超过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迁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补足差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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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院内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共有房屋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一条拆迁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条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有出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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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秦皇岛服务里拆迁进展,秦皇岛海港区政府北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安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