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私搭阁楼拆迁补偿标准2025,单位搬迁算政府购买服务吗,单位搬迁是否算政府购买服务,首先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
单位搬迁是否算政府购买服务,首先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而单位搬迁,通常指的是企业或机构因业务需要、合同到期、城市发展规划等原因,将办公或生产场所从一个地点迁移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一、单位搬迁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
单位搬迁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通过合同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而单位搬迁更多是企业或机构自身的经营行为,除非搬迁过程中涉及到了政府需要购买的服务内容,比如搬迁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某些技术支持或协调性服务。
二、单位搬迁可能涉及的政府服务
虽然单位搬迁不直接算作政府购买服务,但在搬迁过程中,单位可能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比如申请新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变更、申请环保评估等。这些过程中,政府提供的服务属于其正常履职范畴,而非特定的政府购买服务。
三、特殊情况下的政府购买服务
如果单位搬迁是出于政府城市规划或政策调整的需要,并且政府决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搬迁费用作为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政府购买了一种特殊的服务,即单位的搬迁服务。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具体的政策文件或合同约定来明确。
综上所述,单位搬迁本身并不直接算作政府购买服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出于特定目的决定承担搬迁费用,并将其视为一种购买服务的行为。
法律主观: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 拆迁 房屋所有权 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由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 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是聘用制的,也就是合同性质的没有编制,购买岗位属于政府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一、政府购岗人员性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是政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对单位缺编聘用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通过一定考试考核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并由政府核拨相应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正式编制。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因此,该岗位的依托主体不明确;而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来源之一。二、工资标准政府购岗从2018年10月1日起,政府购岗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专科生2200元/月,本科生2300元/月,研究生2400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且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2018年新招政府购岗人员合同三年期满自行终止,不再续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临时安置费补贴
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70元/㎡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3,000元/证的,按3,000元/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说明: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
2、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补贴。
(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装潢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或7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
2、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补贴15元/㎡;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
3、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元/证计。
(三)非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证照补贴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继续有效的,给予每证补贴100,000元。
2、非居住房屋其他补贴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贴,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四)未认定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及补贴
未认定建筑面积是指按照相关征收政策进行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未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
1、以下情形的未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按评估单价乘以补贴面积计算补贴: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补贴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补贴面积:高度在l.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l.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补贴面积。
2、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记载为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且缴纳租金的,以记载的面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补贴。
3、其余未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进行补贴。对于无本项规定的未认定建筑面积或不按本项规定计算补贴的,每证补贴40,000元。
说明:对于于上述情形的,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规定计算补贴的,每证补贴40,000元。
(五)未认定非居住房屋处理办法及补贴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给予每证150,000元补贴。
一、广丰区拆迁补偿标准
1、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100㎡以内的(含100㎡),按1500元给予补助;超出100㎡的部分,按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二次搬迁费。2、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每月×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时间在24个月之内的(含2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每月×24个月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超过24个月至36个月的(含36个月),按15元/㎡·每月的补助标准结付;超过36个月的,按20元/㎡·每月的补助标准进行结付。3、停产停业补助:对里弄、小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二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安置方式按住宅房屋执行。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二层以上(含二层)、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并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给予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货币补偿为6个月(即按第一层的实际经营面积×147元/㎡)。4、奖金:在征收期限内,从征收人公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日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奖励;超过20日但在40日(含40日)之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的奖励。超过40日的,不给予奖励。
法律分析: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指的是被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中负责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法律分析: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算基层服务经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性岗位属于公益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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