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里水镇宅基地建房政策,里水镇宅基地建房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宅基地分配与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
里水镇宅基地建房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分配与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二、宅基地建房与管理
农村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出批准范围建房。
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宅基地权益保护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登记,权益人就能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在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但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益。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过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并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不动产登记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房屋,将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权利人享有权益的法定凭证。
综上所述,里水镇宅基地建房政策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并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与保护。同时,通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清晰和交易安全。
法律分析: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国家目前严禁市民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分配给他们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自由买卖的,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调剂。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在市场上流通,但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调剂,但这种调剂也是有条件的。比如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都是不能购买的,也就是说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次,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又或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情况的转让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什么土地1、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可占用一般耕地等农用地,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那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如果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那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农村建房的流程有哪些农村建房的流程如下: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分析:水塘归为农田范围,其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村集体同意,然后报土地部门和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拿到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然后才能进行建设,如果没有被批准就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是要无偿拆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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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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