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田地和森林价格2025,土地公有与物价关系:集体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又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确权,确权目的之一可能是,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以解决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等重大问题。个别自媒体却错误地理解土地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又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确权,确权目的之一可能是,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以解决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等重大问题。个别自媒体却错误地理解土地的性质,如,1996年开荒的2亩土地适用1995年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土地公有与物价有重要的关联,集体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
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确权的目的
一、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必要性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前述规定对应的法条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业仅有两种形式:要么是兴办企业,即,独资。要么是联营企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改革开放,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村民增加的收入途径主要是外出打工。多数农民外出打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利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乡镇企业,此为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或者农民不能退休的根本原因。多数集体企业被改制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已被“非法”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越来越少。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四个特别法人,其中之一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但多数行政实践对法人登记可能尚不能实质理解,如,诸如新闻传播、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被登记为企业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是工商登记,还是民政登记可能还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法人是2017年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不仅没有普遍设立,甚至没有设立的实践。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必要性至少有二。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后可以主张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并确定企业所有制的形式,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拆迁时利益归属等。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后,农村村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顺理成章”,如,原劳动部于1995年通过规章确定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农民享受退休待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等一系列问题便“迎刃而解”。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但在本法施行期间一系列重大问题并没有解决,如,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窑厂其土地归属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各地有不同的实践。国家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规定解决土地归属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据此,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窑厂土地归属而言,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尽管颁布于1986年,但本法几经修订后第八十七条却规定,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另行确定施行时间,意味着199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已完成,即,我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此后发生的争议仅限于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即,大陆地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时间适用范围,即,自1950年始,至1999年1月1日止。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里的使用者并不是指农民个人,而是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集体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即公有。法律之所以规定农业土地集体所有,不外乎以下理由。其一,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大事,土地私有不能解决粮食充足问题,从而引起物价上涨。其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同样有接受国家订购任务,以及国家定价的义务,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前,生产队普遍接受国家下达的指标。
法律之所以规定建设用地集体所有,也不外乎以下理由。其一,共同富裕的需要。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举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股东”可以分红有利于共同富裕。第二,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国家定购价,农民依靠农业生产取得收益有限,国家必须在住房等方面给予村民补贴,或者照顾,据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使用宅基地。
基于上述理由,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相反,倘若农业用地私有,私人有自主经营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受到私人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倘若私有,国家征收建设用地就需要与私人谈判达成协议,公益,公共设施的建设将举步维艰。宅基地私有,多数宅基地可能被资本收购,不少农民可能居无定所。
集体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
就1996年开荒2亩土地的归属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荒地倘若已被确权归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不因开垦而取得使用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主张使用权。荒地倘若已被确权归国家所有,开垦农民可取得使用权。荒地倘若没有确权,仍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规则适用前述规定,其原因是农村土地没有确权的属于国家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消灭时效,土地所有权既然确定其他农民集体所有,他人不因长期使用而取得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效力等级属于行政规章,根据《立法法》等规定,“若干规定”无权规定民事基本制度。
法律分析: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
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
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
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
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
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
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
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
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
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
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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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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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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