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法2025,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020,法律客观:最新滁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
最新滁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两区(琅琊、南谯)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负责制定地块补偿方案、成立工作队伍、开展调查认证、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动迁、认定查处违法建设、房屋腾空拆除等具体征收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承担以下职责:1、市规建委负责划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房屋征收界线,配合两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2、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负责终审认证结果的抽查、房屋评估结果的审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相关经费;4、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审计。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实行认证制度。房屋征收工作组(队)负责初审认证工作,区房屋征收认证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终审认证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终审抽查工作。第二章补偿安置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第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八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一)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以上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有的,被征收人在地块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货币补助,二层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及安置房物业费1、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互找差价。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时,户型面积可上靠一个户型。被征收房屋按本条第(一)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2、安置房物业费。已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高层物业费比照多层收取。多层物业管理费按滁州市三级标准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转让或被继承后,不再享受此优惠。第九条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载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现有的安置存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可选择安置小区相近面积的经营用房(产权调换面积和允许增购的面积合计不超出所选安置房的一个完整开间)。第十条给予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无合法经营性用房产权证明),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对以上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住宅房的一层一进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块方案制定。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租住公房的处理办法(一)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的处理征收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实际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积极配合动迁、并搬迁交房拆除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十二条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的(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结算;5年后按现时的市场价格结算。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区人民政府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该户使用公租房。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只支付一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十五条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4]15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综合建设成本价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附件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实行阶段性动态调整。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按以下优惠政策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优惠:(一)个人房屋货币补偿优惠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均价之间差价(均差),征收人以货币或非货币(发行房票)等形式,给予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一定的价格补贴。(二)个人住宅产权调换优惠1、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2、选择就近或异地安置的,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每户最大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15平方米(不增购不享受奖励);3、对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户,每户还允许按优惠价增购一定面积(选择多层的给予10平方米,选择高层的给予20平方米),即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购买(不增购不享受奖励);4、整户选择异地安置(地块方案中明确)的,给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了就近安置,同时剩余面积又选择异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奖励。(三)给予沿街(路、巷)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的住宅房按认证面积奖励。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标准执行。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沿主要街道的,实际用于经营的个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点按经营用房的市场评估价75%的价格购买与认证一层一进面积相等的安置小区经营用房。每户可选择与认证一层一进面积相近的安置小区经营用房,增购面积不超出所选营业房的一个完整开间,增购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登记后,优先选择安置房号。(五)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第十七条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2005年航拍影像图的,以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或2010年地籍图等为依据)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_的助拆费用;超出规定时间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助。第十八条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含2005年航拍图、当地政府相关房屋普查资料、2010年地籍图上有的),超过地块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九条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两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依法和谐地完成本辖区内各项房屋征收工作。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属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给予“区为主”工作经费和包干经费。“区为主”工作经费按房屋终审认证(经抽查合格的)总面积×40元/平方米,包干经费按认证的航拍影像未显示的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两区政府按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足额发放;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减以上经费。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上述经费由经开区、产业园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两区终审抽查核定,给予结论。按抽查面积向区房屋征收办收取适当的工作经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滁政[2006]44号文)废止。第二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公告,下达补偿决定,办理公租房等工作。
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1万㎡,涉及被征收户约174户。
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标准,可以去滁州市的政府的信息公开里面找,县级政府找不到就到市级政府的信息公开里面找,有本地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2、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一、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什么: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1、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2、拆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2013年重点工作要求,县政府将陆续启动南屏山核心片区改造及城南西片区路网改造等建设项目,需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未经登记建筑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在2006年11月22日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予以补偿安置;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2011年“两违”整治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仅付给一定的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3、原来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旧房翻建的,但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原体量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8㎡保障面积的,可按人均18㎡选择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给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4、2011年12月12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按“两违”规定处理。
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3㎡以下的,以测绘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在3㎡以下的,以证载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同栋楼、同单元、同户型的产权面积应相同。
房屋用途确定:
1、根据初始登记,按证载确定的用途对应补偿安置。
2、住宅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评估。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
(1)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购买经营房。经认证确定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安置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相等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面积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面积部分大于10㎡的,执行市场价格。
(2)住宅房不是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内街巷道一层一进而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补偿安置。若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可按认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居委会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对所有突击建房或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全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规定确定。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或者无证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产权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1、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靠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可跨户型安置。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原面积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即部分放弃产权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内的,按最小户型(面积约50㎡)予以安置,执行安置价格。
(四)人口安置:
1、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本村民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予以安置,人均40㎡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40㎡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8㎡的,或虽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建房,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认证确定,被征收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的,按人均18㎡靠近户型安置,人均18㎡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18㎡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五)安置人口确定及条件:
(1)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属三代直系亲属,对旁系亲属、户口挂靠人员等一律不予安置。
(2)家庭所有成员均属2009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现有户籍且实际生活在一起;因新婚或新生儿增加的人口,符合人口安置条件。
(3)独生子女、“双女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申请按人口安置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均无房产。
(5)对城镇户口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在农村无房产、无承包土地、无宅基地,方可申请安置。
(6)凡要求按人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认证组认证,经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方案办理。
(7)所有申请人口安置的被征收人都要写承诺书,若实际情况与安置条件不符,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本次按照人口安置的协议无效,服从重新安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3、原则上安置房回迁时间暂定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均先支付12个月;在18个月内未能安置的,按原标准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在18个月之后的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八)安置地点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地点:原地块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安置房价格:待评估机构产生,依据评估结果制定。
六、操作方式及奖励政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在年月日前搬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超过年月日,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优先选择安置房。
2、住宅房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300元/㎡(若有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3、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按调换在该楼层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五层奖励100元/㎡,六层奖励200元/㎡。
4、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回购经营房补贴:沿主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750元/㎡,沿次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300元/㎡,沿内街巷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150元/㎡,同时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至回迁之日止。若放弃回购经营房,主干道的给予1200元/㎡一次性补偿,次干道的给予800元/㎡一次性补偿,内街巷道的给予400元/㎡一次性补偿。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人帮助被征收人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不属办证费用,应予交纳)
6、选择高层安置的,给予无偿奖励面积。奖励标准:按调换在高层的被征收面积的15%给予奖励。
7、高层物业管理费比照多层收取。
8、本次征收,在已建成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的,可以跨户型安置。
(三)帮助解决被征收人子女就学问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由征收工作组出具情况说明,经指挥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就近统筹给予安排,并免收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
2、过渡房属新学校区域内的(其租房协议须经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属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
七、房屋拆除工作: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实施招标,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拆卸房屋的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扣除补偿费用。
八、权利救济
(一)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各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分析: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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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锦慕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