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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儿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8 17:47: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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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儿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符合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然后经过街道办、区政府部门以及市政府部门审

超生儿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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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生儿房屋拆迁补偿2025,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符合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然后经过街道办、区政府部门以及市政府部门审核公示后无异议予以批准!
    【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公示--区复核--市公示批准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即《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2、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0元/平方米补贴。
          4、收入补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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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广州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1. 在广州市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2. 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3. 个人及其家庭月收入低于市人均收入的80%。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广州市实行租房补贴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缓解租房压力。根据广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申请租房补贴的主要条件包括1. 在广州市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2. 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3. 个人及其家庭月收入低于市人均收入的80%。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会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租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调整。截至2023年4月,广州市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制定的租房补贴标准是每户最高可申请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每年最长享受12个月。具体标准会随政策变化而适时调整。广州市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广州市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个人及其家庭月收入低于市人均收入的80%等。未来,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标准也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和要求。【法律依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扩大租赁住房供应,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综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三)个人及其家庭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人均收入的80%。

    三、广州申请租房补贴要求

    法律主观:申请租房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市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 经济适用房 、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六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广州租房补贴

    广州租房补贴如下: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材料:(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广州市住房补贴规定和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根据最新政策,广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三类保障家庭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18元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广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48元。3、对在广州市无房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凭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六、广州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主观:(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两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租赁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现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本月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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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超生拆迁有没有赔偿,超生子女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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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毛雯璇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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